考前常識充電之民事訴訟法專題
來源:網絡 發(fā)布時間:2010-09-1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一、重點提示:
(一)民事訴訟概述:訴的種類、訴訟標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尤其在民事訴訟法律關系部分容易考察考生將民事訴訟法律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的區(qū)分理解。
(二)訴訟管轄:民事訴訟管轄是民事訴訟程序的前提和重要部分,又兼具其內容豐富,類別繁多,實踐性較強,故歷來是律師資格考試的重點所在。在訴訟管轄中,相對來說,地域管轄、協(xié)議管轄與級別管轄的結合考察、專屬管轄、移送管轄是重點所在。
(三)訴訟參加入:訴訟參加入制度一塊和管轄一樣,整個是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部分,是律師資格考試考察的重點所在。其中當事人的種類、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共同訴訟的概念、共同訴訟人的概念和種類、訴訟第三人的種類、訴訟代表人制度的應用是重點所在。
(四)民事訴訟證據(jù):證據(jù)的種類、證明對象與待證事實、舉證責任。
(五)幾項民事訴訟制度:期間、送達方式、調解制度、財產保全的種類、范圍和程序以及先予執(zhí)行制度。
(六)訴訟程序:訴訟程序是整個民事訴訟制度的核心內容所在,故從簡易程序、一二審普通程序到審判監(jiān)督程序整個都是考察重點,要求考生不僅能完全熟悉程序的運行過程,而且更加注重考生對這些程序制度的理解,能加以實際運用以解決問題。另外,在這其中,第二審程序與抗訴主體的資格以及抗訴的條件問題是近幾年出現(xiàn)頻率較高的部分之一。
(七)非訟程序:督促程序的運用、有關支付令的效力問題、公示催告程序的運用、破產程序是重點所在。
(八)民事裁判與執(zhí)行:執(zhí)行程序的運用與執(zhí)行過程中間題的解決,如執(zhí)行中止、執(zhí)行終結的條件,執(zhí)行異議等。
(九)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與運用、涉外財產保全是重點所在。
二、相關內容:
(一)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順利進行。
(二)民事訴訟法的適用: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guī)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yè)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三)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3、對被勞動教養(yǎng)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民事訴訟中的回避: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4、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五)民事訴訟中的證據(jù):證據(jù)有下列幾種: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的陳述;6、鑒定結論;7、勘驗筆錄。以上證據(jù)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
(六)民事訴訟法中的送達、期間: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guī)定的方式送達;2、通過外交途徑送達;3、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4、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5、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yè)務代辦人送達;6、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jù)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七)民事訴訟中的調解: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j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調解達成協(xié)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調解達成協(xié)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八)民事訴訟法中的財產保全:當事人依照民訴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利害關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訴前財產保全后,申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財產保全后,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人民法院決定保全的財產需要監(jiān)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負責監(jiān)督,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執(zhí)行員執(zhí)行。
(九)民事訴訟中的仲裁: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fā)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申請采取財產保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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