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傳染病的預防 (一)管理傳染源 管理傳染源,應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治療。 1. 早發現病人及病原攜帶者,可有效地控制傳染病的傳播。 幼兒園應完善并堅持執行健康檢查制度。諸如:新生入園前體檢,工作人員進園前體檢,體檢合格者才可接收,凡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及接觸者暫不接收;傳染病流行期間不接受新生、新工作人員;幼兒及全體工作人員都需要定期體檢; 做好對幼兒的晨檢檢查和全日健康觀察工作,特別是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檢查更應全面細致。晨間檢查主要是摸摸幼兒的額頭,頸部(頜下),看看有無發熱及淋巴結腫大;看看幼兒的皮膚、咽喉及精神狀態、睡眠及大小便等。 2. 若發現傳染病人或懷疑傳染病人,應及時報告衛生防疫部門,以預防并控制傳染病的流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條規定:“任何人發現傳染病人時, 都應當及時向附近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防疫機構報告” 3. 及時隔離病人、接觸者及懷疑傳染病的人,有條件的托幼園所應設隔離室。 (二)切斷傳播途徑 做好日常消毒工作;教育幼兒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經常開窗通風保持室內空氣新鮮;管理好幼兒的伙食、注意炊事用具、餐具的消毒等。 當傳染病發生后,應針對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做好消毒工作。 (三)保護易感者 1. 增強兒童體質,提高非特異性免疫能力 組織幼兒進行適當的體育鍛煉和戶外活動;合理營養;培養良好的衛生習慣;為幼兒創設良好的生活環境。 2. 預防接種 將疫苗通過適當的途徑接種到人體內,使人體產生對該傳染病的抵抗力,稱為預防接種。為了提高人群的免疫水平,控制和消滅傳染病,進行有系統、有計劃地預防接種,稱為計劃免疫。《傳染病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二章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托幼機構、學校在辦理入托、入學手續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未按規定接種的兒童應當及時補種。”各地衛生防疫部門根據當地傳染病的流行趨勢、人群免疫水平及各種預防制劑的免疫效果等等, 制定出該地區的免疫程序,供應疫苗,組織接種工作;兒童須按照計劃的免疫程序,及時接種疫苗。 兒童計劃免疫程序(供參考) 出生:卡介苗、乙肝疫苗 2個月:脊髓灰質炎糖丸(第一次) 3個月:脊髓灰質炎糖丸(第二次)、百白破三聯疫苗(第一針) 4個月:脊髓灰質炎糖丸(第三次)、百白破三聯疫苗(第二針) 5個月:百白破三聯疫苗(第三針) 8個月:麻疹疫苗 1歲6個月~2歲:百白破三聯疫苗(加強) 4歲:脊髓灰質炎糖丸(加強一次) 7歲:麻疹疫苗、卡介苗、百白破三聯疫苗 12歲:卡介苗(農村) 乙肝疫苗、乙腦疫苗、流腦疫苗等,可按當地防疫部門規定接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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