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地產經紀人制度與政策輔導: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與納稅申報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11-04 09:05:27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注意從當月起交稅的,如填海、開荒山整詒的土地和廢棄地的用地自使用之日起開始。
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其余都是從次月起繳納,如:
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