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考試《公共基礎知識》教材:第三章(5)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5-21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第五節行政合同與行政指導
一、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履行行政職能,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與相對人之間經過協商一致以明確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協議。它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必須是行政主體;(2)簽訂行政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實現特定的國家行政管理目標,即具有社會公益性;(3)行政合同屬于雙方行政行為,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前提;(4)行政主體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中享有優益權;(5)行政合同具有法定性,糾紛通常通過行政法的救濟途徑解決。
二、行政指導
(一)行政指導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指導是指行政主體在職責、任務或其所管轄的事務的范圍內,為適應復雜多變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的需要,基于國家的法律原則和政策,在行政相對方的協助下,適時、靈活地采取非強制手段,以有效地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其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性,它是行政主體的社會管理行為。(2)多樣性,行政指導是由行政主體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取的指導方法,因而方法多樣,常見的有引導、勸告、建議、協商、制定導向性政策、發布官方信息等。 (3)非強制性,行政指導的本質是一種非命令性行為,行政相對人是否接受指導取決于其自愿性,而不是行政權固有的命令與服從的強制性。
(二)行政指導的作用
1.對法律手段的補充作用。
2.對經濟發展的引導和促進作用。
3.對社會生活的協調和疏導作用。
4.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預防和抑制作用。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