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監理師考試理論與法規精講49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9-06 17:19:51
五、監理工程師的法律地位(掌握)
監理工程師的主要業務是受聘于工程監理企業從事監理工作,受建設單位委托,代表工程監理企業完成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委托事項。因此,監理工程師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現為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監理工程師一般享有下列權利:
(1)使用注冊監理工程師稱謂;
(2)在規定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3)依據本人能力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
(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5)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6)接受繼續教育;
(7)獲得相應勞動報酬;
(8)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2.同時,監理工程師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
(2)履行管理職責,執行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3)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
(4)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5)在本人執業活動所形成的工程監理文件上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6)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7)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8)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9)在規定的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10)協助注冊管理機構完成相關工作。
六、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掌握)
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主要來源于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建筑法》規定: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由監理工程師個人過失引起的合同違約行為,監理工程師必然要與監理企業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
1.如果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要承擔一定的監理責任:
(1)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2)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暫時停止施工;
(3)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4)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
2.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應當與質量、安全事故責任主體承擔連帶責任:
(1)違章指揮或者發出錯誤指令,引發安全事故的;
(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由此引發安全事故的;
(3)與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從而引發安全事故的。
七、監理工程師違規行為的處罰
監理工程師在執業過程中必須嚴格遵紀守法。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于監理工程師的違法違規行為,將追究其責任,并根據不同情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
(1)未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以監理工程師名義執行業務的人員,予以取締,并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以欺騙手段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吊銷其證書,收回執業印章,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3年之內不允許考試及注冊。
(3)監理工程師出借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情節嚴重的,將被吊銷證書,收回執業印章,3年之內不允許考試和注冊。
(4)監理工程師注冊內容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將被責令改正,并可能受到罰款的處罰。
(5)同時受聘于兩個及以上單位執業的,將被注銷其注冊證書,收回執業印章,并將受到罰款處理;有違法所得的,將被沒收。
(6)對于監理工程師在執業中出現的行為過失,產生不良后果的,
《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監理工程師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