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學基礎知識理論》四
來源:發布時間:2011-09-2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重點法條」
第六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準。
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準的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本法所稱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第六十五條 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
第六十七條 規定本行政區域特別重大事項的地方性法規,應當由人民代表大會通過。
「意思分解」
有關地方性法規制定的規定,為考試重點和難點,應予準確掌握。
1、掌握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立法主體共有4類(第63條第1款、第2款)。
2、注意第63條第2款:(1)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省級地方性法規抵觸;(2)報批程序。
3、注意第63條第3款:省級規章與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的沖突處理。
4、注意第65條經濟特區法規的制定者包括兩類主體。
5、重點掌握第67條:應專由地方人大而非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事項。
「不要混淆」
依《憲法》第100條的規定,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只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而不須報批。依《立法法》第63條第2款規定,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應向省級人大常委會報批而非備案。
「真題回顧」
(2008年安徽省真題)
88、根據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下列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機關是( D )。
A 合肥市蜀山區人民代表大會B 安徽省人民政府C 中共合肥市委D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重點法條」
第六十六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意思分解」
1、掌握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報批程序。
2、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變通規定權。
有幾個限制:①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基本原則; ②不得對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作出變通規定; ③不得對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3、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單行條例主體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不包括人大常委會)。注意自治縣的單行條例、自治條例也是報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而非報自治州的人大常委會批準。
「真題回顧」
(2008年國考真題)
100、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下列構成違憲或違法的行為是(B)。
A.國家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外國使節B.某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本自治州的《自治條例》C.國務院某部發布《關于認真學習貫徹<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D.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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