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考試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來源:發布時間:2011-10-08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七)有其它違反考務工作規定的行為,致使考務工作受到嚴重影響的。
第十九條 同一考點(場)內超過百分之六十以上(含百分之六十)試卷答案雷同或出現嚴重作弊問題被取消該考點(場)考試成績的,取消該考點(場)舉辦下一年度人事考試的資格,并追究考點(場)有關負責人的政紀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由當地人事考試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的,應報上一級人事考試主管部門備案。下級人事考試主管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不當的,上級人事考試主管部門可以撤銷或變更。
第二十一條 違反考試管理規定的人員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由監察機關按干部管理權限處理;是中共黨員的按照黨組織的隸屬關系,移交有關黨組織處理。
第二十二條 應試人員、考務工作人員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二十三條任何組織或個人有擅自編寫、出版、印刷全國或全省統一人事考試復習資料、輔導材料、習題集、模擬題等違規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給予必要的經濟制裁,沒收全部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并按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其當事人及單位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被處理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單位申請復核或者向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提出申訴。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省人事廳、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白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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