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務員考試《常識判斷》高頻考點(18)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1-10-09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2012年國家公務員考試即將拉開帷幕,為了配合考生的復習,專家集中匯總了部分熱點難點知識,以詞條的方式羅列出來,考生以此為出發點,以點帶面,備考效果會更好。
犯罪主體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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