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國家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房產加名稅
來源:華圖教育發布時間:2011-11-15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背景鏈接」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出臺之后的這兩周中,各地稅務部門五花八門的婚前“房產加名稅”征收行為引起了社會各界人士的廣泛關注,爭議紛紜。
房產加名稅,該詞條來源于新聞,是國家向想改變原有房產證署名或者是添加房產證署名的人或者使用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出爐后,一些夫妻希望在房產證上共同署名,根據房地產交易中心稅務窗口要求,可以在房產證上加名字,但需要繳稅,這種稅就是“房產加名稅”。
「標準表述」
[綜合分析]
房產加名稅受到公眾關注和質疑主要原因有三點:
第一,房產加名稅的征收合法性;第二,房產加名稅的征收標準、制定過程;第三,執行標準和執行方式的合理性。
針對質疑一,官方給出的解釋是將房產加名看作房屋所有權轉移中的房屋贈與等同的,房屋的部分所有權發生了轉移從而產生了契稅。公眾質疑夫妻是否與普通人間的贈與行為同等看待,究其原因是我們婚姻法的修改以及相關法律條款的不完善導致的“無法可依”。
質疑二,此次房產加名稅的征收幾乎沒有經過民意征集、政策試點和修改完善的過程,突兀的稅種增加和征收侵害了民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據不完全統計,南京、武漢等地相繼征收房產加名稅屬地方性行為,并非國家統一規定,已經相繼叫停等待國稅局與財政部等相關部門進一步論證征收可行性。
質疑三,房產加名稅的征收執行能否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和標準?之前的短暫征收期間是采取按照房產估值百分比的方式征稅,能否按照實際情況有所區分,實行區別對待、彈性征收是民眾比較關心的問題之一。
[官方解釋]
一是“房產證加名征稅”是媒體提出的概念,實際上就是契稅。按照國務院規定當房屋權屬發生轉移時就需要繳納契稅。以前婚姻法規定,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不存在權屬轉移和契稅的問題;但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稱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的房屋屬于登記方的個人財產,現在如果要在房產證上加名,就等于房屋權屬發生部分轉移。由于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在房屋歸屬問題上重新做了認證,從而在加名時產生了契稅,導致了征稅的變化。房產證加名是是房屋部分所有權轉移,征稅符合稅法,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應當征稅。
二是國稅總局相關負責人回應稱,地方稅務局開征像“加名稅”這種法律上還沒有明確規定的稅種,顯然屬于擴大了征稅范圍。地方稅務機關開征“加名稅”涉嫌越權,是否應該對“加名行為”征稅應該由財政部和國稅總局依法作出有權解釋。同時國稅總局準備就“加名稅”可行性展開研究,至于具體細則,有待進一步研究。該負責人同時表示,國稅總局只是政策執行部門,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由多部門協調,其中財政部起主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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