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招警考試行測法律常識核心考點(3)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11-1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犯罪形態,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發展過程中,由于某種原因出現結局所呈現的狀態,包括完成形態和未完成形態。完成形態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的,完全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形態,是犯罪的一般形態。未完成形態是不完全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是對犯罪構成要件的修正,是由分則和總則共同確定的,是犯罪的特殊形態,它包括犯罪預備、未遂和中止。
1. 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態,是指故意實施的犯罪行為具備了特定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現的停止形態。判斷犯罪構成的的標準是犯罪實行行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
2. 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和制造條件的行為。有犯罪預備行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的,是預備犯。
犯罪預備的特征包括:
(1)主觀上,為了實行犯罪,行為人具有為便利實行、完成某種犯罪的主觀意圖。
(2)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準備工具、制造條件)。準備工具,指準備為實行犯罪使用的各種物品,如為殺人而購買刀、槍、毒藥。制造條件,指為實行犯罪制造機會或創造條件,如:①進行犯罪前的調查;②排除實行犯罪的障礙;③前往犯罪現場或者誘騙被害人赴犯罪地點;④跟蹤或者守候被害人;⑤勾引共同犯罪人;⑥商議或者擬定實施犯罪的計劃等。
(3)未能著手實行。
(4)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實行。
3.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
犯罪中止的特征包括:
(1)時間性。在犯罪過程(包括犯罪預備和實行的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動性。不是因外界不可抗力量放棄:①認為可能實行犯罪既遂,但自愿放棄。能否既遂,以行為人的認識為準;②中止的原因,有的可能是懼怕刑法的處罰,也可視為中止。
(3)中止的客觀性。實際上放棄行為,以后也不準備再實施這個行為。
(4)中止的有效性。在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要采取有效手段防止結果的出現。必須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結果(有效性),要有積極中止的行為(客觀性)。
4. 犯罪未遂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未遂的特征包括:
(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同犯罪預備相區別。
(2)犯罪未得逞,同犯罪既遂相區別。
(3)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同犯罪中止相區別。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①某種使犯罪分子認為客觀上不能實現自己目的的意志;②某種情況致使犯罪人客觀上不可能實施犯罪行為或者不可能實現犯罪的結果;③行為已經終了,但某種情況阻止了結果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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