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招警考試行測法律常識核心考點(4)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11-1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主刑
主刑指審判機關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時,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的刑罰。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五種。
管制。管制是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讓其在公安機關的管束和群眾的監督下進行改造的一種刑罰。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
2. 拘役。拘役是對犯罪分子在短時間內剝奪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監禁的一種刑罰。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3.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強制其從事勞動生產,并進行教育和改造的一種刑罰。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第50條、第69條規定外,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20年。
4. 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是對犯罪分子剝奪終身自由并強制其參加勞動生產、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種刑罰。
5. 死刑。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種刑罰。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附加刑
罰金。罰金指強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單位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一種刑罰。
2. 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一種刑罰。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3. 沒收財產。沒收財產指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一種刑罰。
4. 驅逐出境。驅逐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這種方法僅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故是一種特殊的附加刑。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