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監理師考試案例分析模擬練習25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1-11-18 15:04:40
案例二
某工程項目,業主通過招標與甲建筑公司簽訂了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包括A、B、C、D、E、F、G、H八項工作,合同工期360天。業主與乙安裝公司簽訂了設備安裝施工合同,包括設備安裝與調試工作,合同工期l80天。通過相互的協調,編制了如圖7-1所示的網絡進度計劃:
該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l:基礎工程施工時,業主負責供應的鋼筋混凝土預制樁供應不及時,使A工作延誤7天;
事件2:B工作施工后進行檢查驗收時,發現一預埋件埋置位置有誤,經核查,是由于設計圖紙中預埋件位置標注錯誤所致。甲建筑公司進行了返工處理,損失5萬元,且使B工作延誤15天;
事件3:甲建筑公司因人員與機械調配問題造成C工作增加工作時間5天,窩工損失2萬元;
事件4:乙安裝公司設備安裝時,因接線錯誤造成設備損壞,使乙安裝公司安裝調試工作延誤5天,損失l2萬元。
發生以上事件后,施工單位均及時向業主提出了索賠要求。
1.施工單位對以上各事件提出索賠要求,分析業主是否應給予甲建筑公司和乙安裝公司工期和費用補償。
2.如果合同中約定,由于業主原因造成延期開工或工期延期,每延期一天補償施工單位6000元,由于施工單位原因造成延期開工或工期延誤,每延誤一天罰款6000元。計算施工單位應得的工期與費用補償各是多少?
3.該項目采用預制鋼筋混凝土樁基礎,共有800根樁,樁長9米。合同規定:樁基分項工程的綜合單價為180元/米;預制樁由業主購買供應,,每根樁按950元計。計算甲建筑公司樁基礎施工應得的工程款是多少?(注:計算結果保留一位小數。)
參考答案及詳解
案例一
1.《招標投標法》中規定的招標方式有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
2.違反有關規定。因為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該工程是由政府全部投資興建的省級重點項目,所以應采取公開招標。
3.本案例中的要約邀請是招標人的招標公告,要約是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承諾是招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
4.招標人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預審應包括以下內容:投標單位組織與機構和企業概況;近三年完成工程的情況;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況;資源方面,如財務狀況、管理人員情況、勞動力和施工機械設備等方面的情況;其他情況(各種獎勵和處罰等)。
5.該項目在招標投標過程中的不妥之處及理由如下:
(1)不妥之處:決定對該項目進行施工招標。
理由:本項目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不具備施工招標的必要條件,因而尚不能進行施工招標。
(2)不妥之處:招標人委托咨詢單位編制了兩個標底。
理由:不應編制兩個標底《招標投標法》規定,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不能對不同的投標單位采用不同的標底進行評標。
(3)不妥之處:招標人對投標單位就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f司題作了書面答復后組織各投標單位進行了現場踏勘。
理由:現場踏勘應安排在書面答復投標單位提問之前,因為投標單位對施工現場條件也可能提出問題。
(4)不妥之處:招標人宣布有B、C、D、E四家承包商投標。
理由:招標人不應僅宣布四家承包商參加投標。按國際慣例,雖然承包商A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文件,但仍應作為投標宣讀其名稱,但不宣讀其投標文件的其他內容。
(5)不妥之處:評標委員會委員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理由:評標委員會委員不應全部由招標人直接確定。按規定,評標委員會中的技術、經濟專家,一般招標項目應采取(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本項目顯然屬于一般招標項目。
(6)不妥之處:雙方于l0月13日簽訂了書面合同。
理由:訂立書面合同的時間過遲。按《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不是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訂立書面合同,而本案例已超過30日。
案例二
1.回答如下:
(1)業主負責的鋼筋混凝土預制樁供應不及時,造成A工作延誤,因A工作是關鍵工作,
業主應給甲公司補償工期和相應費用。
業主應順延乙公司的開工時間和補償相關費用。
(2)因設計圖紙錯誤導致甲公司返工處理,由于B工作是非關鍵工作,因為已經對A工作補償工期,B工作延誤的15天在其總時差范圍以內,故不給予甲公司工期補償,但應給甲公司補償相應的費用。
因對乙公司不造成影響,故不應給乙公司工期和費用補償。
(3)由于甲公司原因使C工作延長,不給予甲公司工期和費用補償。
因未對乙公司造成影晌,業主不對乙公司補償。
(4)由于乙公司的錯誤造成總工期延期與費用損失,業主不給予工期和費用補償。由此引起的對甲公司的工期延誤和費用損失,業主應給予補償。
2.分別計算如下:
(1)甲公司應得到工期補償為:
事件1:業主預制樁供應不及時,補償工期7天;
事件4:因安裝公司原因給甲公司造成工期延誤,應補償5天。
合計l2天。
甲公司應得到費用補償為:
事件1:7×6000=4.2(萬元)
事件2:5.0(萬元)
事件4:5×6000=3.0(萬元)
合計l2.2萬元。
(2)因業主預制樁供應不及時,乙公司應得到工期補償7天。
乙公司應得到費用補償為:
事件l補償:7×6000=4.2(萬元)
事件4罰款:5×6000=3.0(萬元)
合計4.2—3.0-1.2(萬元)
3.樁購置費為:800×950=76(萬元)
樁基礎工程合同價款:800×9×180=129.6(萬元)
甲公司樁基礎施工應得工程價款為:l29.6—76=53.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