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社會熱點:“權利扶貧”不可缺
來源:搜狐發布時間:2011-12-0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11月29日在北京召開,扶貧標準的調整成為本次會議最受關注的焦點之一。溫家寶總理在會上宣布,中央決定,將農民人均純收入2300元(2010年不變價)作為新的國家扶貧標準,這一標準比2009年提高了92%。這不僅表明政府消除貧困的決心,也體現了國家實現包容性增長的信心與承諾。
多年來的扶貧幫困,無論是國家層面,還是社會層面,關注點大都集中在提高貧困標準線上。換句話說,也就是通過收入性扶貧幫困,解決貧困人口的基本生存問題,這始終是政府的主要扶貧路徑。但從本質上講,經濟貧困的根源在于權利貧困。因而,在某種意義上,權利扶貧比收入性扶貧更迫切,更為重要。
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阿瑪蒂亞·森認為,貧窮從來就是一種權利現象而非資源問題,它是一個社會權利結構運轉的結果。因此,世界銀行2001年1月重新對貧困嚴格地進行了定義,認為貧困主要由以下三個特征構成:第一是缺少機會參與經濟活動;第二是在一些關系到自己命運的重要決策上沒有發言權;第三是容易受到經濟以及其他沖擊的影響,例如疾病、糧食減產、宏觀經濟蕭條等等。
對照這一定義,我國普通老百姓的貧困在這三方面都有體現,特別是在后兩個方面比較突出。比如,遍布全國的拆遷,被拆遷戶作為公民基本上沒有發言權。再如,事關電價等民生價格的提高,公眾也幾乎沒有參與的機會。還有《工資條例》的制定,作為利益相關方的勞方,由于在這場利益博弈中嚴重缺位,最終導致《工資條例》成為“難產兒”。此外,與普通老百姓休戚與共的房價也是如此。
鑒于現在的貧困線只是“生存貧困線”,筆者認為,應該在這個基礎上加載一個“權利扶貧線”。今天的扶貧幫困,最為重要的是要提升貧困人口的自身發展潛力,而不只是簡單地為他們提供處于生存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惟有通過賦予貧困群體的教育權、培訓權、醫療保障權以及參與社會公共活動的話語權,使貧困人口具有一定發展能力,才能從根本上消除貧困,幫助他們穩定地遠離貧困的困擾。
當然,舒緩貧困還要改善整個社會的權利結構。比如,農民要有類似于企業的工會組織;人大、政協必須有一定比例來自基層的農民代表;像階梯電價、階梯氣價等公共政策的制定與實施,一定要有底層人群的參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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