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熱點:工傷者權利保障有待規(guī)則落地
來源:重慶時報發(fā)布時間:2012-01-14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最近,北京全面調整了工傷保險政策,工傷認定只能移送一次,嚴禁區(qū)縣間踢皮球;單位不舉證可單方面認定;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和醫(yī)療補助金增加1至6個月。
作為勞動者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工傷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是國家對職工履行的社會責任,更是職工應該享受的基本權利。但是,這種責任與權利的實現(xiàn),除了依賴立法規(guī)則的科學設計,還有待具體規(guī)則的貼地而行。
經過多方博弈,去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工傷保險條例》,確立了較為先進的規(guī)則體系。例如,《條例》將“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納入工傷范圍,將“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這些條款擴張了職工的權利,但具體落實起來則需要各地進一步細化。
地方性規(guī)則的任務,并非創(chuàng)設新的公民權利,而是為私權利的實現(xiàn)提供具體便捷的程序通道。因為,再完美的權利設計,如果缺乏配套的優(yōu)良程序機制,也可能只是“畫餅”。從這個角度觀察,此次北京調整工傷保險政策值得圈點。
例如,為避免責任部門之間相互推諉,新政策借鑒訴訟法的經驗,首次規(guī)定了指定管轄制度,嚴格限定區(qū)、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只能移送一次。表面上這只是一個簡單的程序規(guī)則,卻能極大提高工傷職工權利的實現(xiàn)效率,也能有效防止責任部門借助程序漏洞架空職工權利。再比如,對用人單位不舉證的后果予以明確,不僅強化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也能避免因一些單位故意拖延不舉證而給職工帶來的權利損失。
當然,從工傷職工權利保障的角度看,新政策也有一些難以解決的問題。例如對上下班途中工傷的認定,只是規(guī)定提交司法機關、交通等部門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等,而對于“上下班途中”如何確定,缺乏明確解釋;同樣對于“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也沒有作出更為明晰的規(guī)定。這些問題會因為行政立法的不明確,影響到職工權利的具體實現(xiàn)。
近年來,在一些城市,工傷爭議急劇上升,圍繞工傷認定行政爭議引發(fā)的各種社會問題也比較突出。解決這些問題,還需地方性立法在明確部門責任、用人單位義務以及職工權利實現(xiàn)路徑上,提供更多更細致的規(guī)則體系,并通過嚴格執(zhí)法讓規(guī)則貼地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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