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熱點:怎樣為企業家犯罪辯護
來源:重慶時報發布時間:2012-01-30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1月15日上午,法制日報等單位發布了一份“2011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這是一份從法律實踐的角度,甚至可以看作對企業家犯罪進行的一種辯護,而不是從道德角度,更不是從獵奇的角度,來看待市場經濟條件下,明星企業家在法律上的走麥城。在當前,別說為犯罪的企業家做辯護,即便是為正常工作之中的企業家,進行某種企業家特殊屬性(比如是否應該有高收入,國有企業家是否應該有高激勵)的辯論都是很艱難的。
道理有二:其一,是道德上難以引起共鳴,尤其是如今分配多元化,導致了分配差別極大,在這種情況下,即便簡單重申“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都不容易,遑論為本來就是高收入群體企業家中的犯罪企業家辯護?
其二,這種辯護在中國還缺少制度依據,這源自中國作為市場經濟國家,制度建設缺乏和制度變革滯后。這種缺乏和滯后,固然有公平和效率之爭難以達成一致的內在原因,但更多卻是我們的經濟發展之快速,遠超我們對市場經濟制度的理論性理解和實踐性準備,而這是企業家之罪的系統性、體制性原因。
只要就國企和民企各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就能夠理解這種缺乏和滯后造成的惡果。比如國有企業產權界定和人力資源價值的關系,我們的微觀制度依然比較缺乏。這常常使得國有企業家的收入問題與是否貪污、是否國有資產流失發生沖突。1997年紅塔集團董事長褚時健一案就發生過劇烈的爭論。從法律講,厘定褚時健貪污是很容易的,但計算褚時健對紅塔集團的人力資源價值,卻從來沒有認真地、從可操作的角度做過。而對比褚時健,同樣是大型公眾公司的美國GE給韋爾奇的報酬,卻體現了一個偉大企業家應有的人力資源價值。
直到目前為止,我們依然還不能為國有企業家衡定人力資源價值。而企業無論大小,無論性質,只要不能體現企業家及其團隊的人力資源價值,就不可能是一個好企業,尤其不可能是一個在市場經過充分競爭的好企業。這一點應該是一個常識,而不需要什么爭論。因為通常不能體現企業家市場交易的人力資源價值,一些國有企業負責人基本都是官派的官僚,而不可能是企業家。有些官僚和他們的管理團隊最大的能力,不是領導企業蒸蒸日上,從而獲得合理的報酬,而是合伙利用權力進行尋租。這在上述企業家犯罪報告七大特點中位列第一。即報告撰寫者所說的——“團伙犯罪極為突出”。
而在報告中重點提到的民營企業家犯罪現象,是在融資環節中的犯罪,這種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中國金融體系的問題,導致民企不容易從正常的渠道獲得資金。而民間借貸,按照當前的法律,不僅不能合法化,還很容易和刑事犯罪相聯系。對此,付出代價的民營企業家太多了。
假如真要為犯罪企業家辯護,是罪還是非罪?是原罪還是新罪?我們需要太多重新回到民間的改革,這包括以民間的方式改造我們的國有企業,讓中國的市場經濟成為真實的法制下“國民”經濟,而不是行政至上的國家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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