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公安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人民警察)簡章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2-03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江蘇省公安機關2012年招考錄用人民警察工作與2012年全省招考公務員工作一并進行,公開招錄人民警察545名。根據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關于印發〈江蘇省2012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蘇人社發﹝2012﹞28號)精神,制定本簡章。
一、報考條件
報考人民警察,除符合2012年招考公務員規定的有關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志愿從事公安工作,具有較強的吃苦耐勞和忠誠奉獻精神,服從組織分配;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質;
(三)符合招考職位所規定的專業、學歷等條件和要求;
(四)年齡在18周歲以上、30周歲以下(1981年2月7日至1994年2月13日期間出生)。報考公安特警職位的,一般不超過25周歲。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和報考法醫職位、省級公安機關職位的,一般不超過35周歲;
(五)身體健康,體貌端正,體檢標準按修訂后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2、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3、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4、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5、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的;
6、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7、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8、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9、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10、因政治、經濟和其他問題正在接受審查尚未有結論的;
11、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
12、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13、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
14、曾被開除公職、黨籍和學籍的;
15、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
16、近三年內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處分的;2012年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受到“記過”以上校紀處分且尚未解除的;
17、被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辭退不滿五年的;
18、2011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或2010、2011年度考核兩次基本稱職(基本合格)者;
19、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
20、有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21、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不宜擔任公務員或者進入公安隊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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