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常州2012年公務員考試簡章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2-0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為適應各級機關補充工作人員、改善人員結構和提高人員素質的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我市將組織考試錄用478名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其中:市級機關90名、轄市(區)機關182名、鄉鎮(街道)機關73名、駐常省垂直管理部門所屬機構133名。定向考錄服務期滿的省選聘大學生村官職位25名,“選派到基層服務的高校畢業生”職位4名。現根據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江蘇省2012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實施方案》、《江蘇省公安機關2012年考試錄用公務員(人民警察)簡章》和《江蘇省司法行政系統2012年考試錄用公務員(人民警察)簡章》的精神,制定本簡章。
一、招考范圍、對象和報考條件
(一)招考范圍
全市各級黨委、人大、行政、政協、審判、檢察、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駐常省垂直管理部門所屬機構;經省審批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
(二)招考對象
1、社會人員中具有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碩士以上學位人員不受戶籍限制;普通高校2012年本科及以上學歷應屆畢業生不受生源地限制;符合政策性安置、調配條件的人員(如:夫妻分居兩地、父母身邊無子女、符合隨軍條件的軍人配偶等),可以報考配偶或父母戶籍所在地的職位;其他人員限常州市戶籍或生源(指普通高校2012年應屆畢業生)。
報考監獄勞教人民警察限江蘇省戶籍或生源(指普通高校2012年應屆畢業生).
2、定向招考省選聘大學生村官的職位,職位代碼“90”—“93”,招考對象為:我市聘期已滿且考核合格,現仍在村(社區)任職的省選聘大學生村官。
省選聘大學生村官,在聘期內,可不受戶籍限制報考符合條件的相應職位。
3、定向招考“選派到基層服務的高校畢業生”的職位,職位代碼“94”—“96”,招考對象為:經我省項目辦選拔派遣,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計劃”、“蘇北計劃”、“三支一扶計劃”志愿者(含外省選派的江蘇生源“西部計劃”志愿者);經我市、轄市(區)組織人社部門選派到農村(社區)服務期滿、考核合格且在崗的人員;聘期滿考核合格未續聘的省選聘大學生村官。
(三)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6年2月7日至1994年2月13日期間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2年碩士以上學位應屆畢業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放寬至40周歲(1971年2月7日以后出生);報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檢察院系統司法警察)職位的,年齡按照《關于調整公安機關和監獄及勞動教養管理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齡的通知》要求執行;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5、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備省、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報考公安、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人民警察和法院、檢察院司法警察的人員,除符合上述條件以及招考人民警察簡章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法院和檢察院司法人民警察的還應具備:
1、志愿從事公安(司法)人民警察工作,具有較強的吃苦耐勞和忠誠奉獻精神,服從組織分配;
2、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質;
3、身體健康,體貌端正。體檢標準按修訂后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執行。
報考監獄及勞動教養管理機關人民警察的還應具備:
1、政治素質高,遵紀守法,品行端正,熱愛監獄勞教工作;
2、身體健康,體形端正。體檢標準按修訂后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執行;
3、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和錄用人民警察規定的條件。
(四)不得報考的人員和情形
不得報考的人員:
1、2009年1月1日以后新錄用的公務員和參照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及法院聘任制書記員;
2、現役軍人;
3、在讀非應屆的普通高校畢業生;
4、原公務員和參照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
不得報考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3、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
4、錄用后即構成與本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回避關系的職位的;
5、法律規定其他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法院和檢察院司法人民警察:
1、不得報考公務員的人員和情形的;
2、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3、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4、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5、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6、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的;
7、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8、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9、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10、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11、因政治、經濟和其他問題正在接受審查尚未有結論的;
12、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
13、受過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14、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
15、曾被開除黨籍和學籍的;
16、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
17、自2009年2月7日以來,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處分的;2012年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受到“記過”以上校紀處分且尚未解除的;
18、自2007年2月7日以來,被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19、2011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或2010、2011年度考核兩次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的;
20、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
21、有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22、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不宜擔任公務員或者進入公安隊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監獄及勞動教養管理機關人民警察:
1、不得報考公務員的人員和情形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辭退的;
4、受過黨(團)紀、政紀處分或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5、有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的;
6、有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的,以及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被判處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的;
7、其他不宜擔任人民警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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