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2012年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有關事宜通知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4-03
內容摘要:網上報名時間:網上報名截止時間2012年3月15日24時,現場報名確認時間:3月19日至23日
關于2012年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有關事宜的通知
根據《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公告(第17號)》和2012年廣東省醫師資格考試工作會議精神,為認真做好2012年醫師資格考試報名工作,現將我考點2012年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報名辦法及時間
1、報名辦法:考生登陸國家醫學考試網認真閱讀《網上報名須知》,按要求填報報名信息,并上傳照片及打印;到指定現場報名受理點提交報名資料進行現場審核,確認報名信息。
2、網上報名時間:網上報名截止時間2012年3月15日24時,超過時間不受理補報。
3、現場報名確認時間:3月19日至23日。各考生提交報名材料具體時間由各報名受理點安排。
4、考點初審時間:3月26日至4月6日。考點對各報名受理點上送的考生報名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進行網上確認。
二、報名條件
1、符合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的有關規定。
2、報考鄉鎮執業助理醫師的應同時符合《關于擴大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試點范圍的通知》(衛醫政發〔2011〕16號,附件1)要求。
如國家頒布了新的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則按新的規定執行。
三、現場報名受理點
河源考點共設下列五個現場報名受理點,負責受理相應轄區內的考生的報名材料。
1、河源市區受理點,地址:河源市中醫院新院(老市人民醫院)三樓會議室,咨詢電話:0762-3333077。負責受理市直、源城區、東源縣區域內的考生材料,同時還負責受理戶籍在河源,試用單位在外地的考生的報名材料;
2、龍川縣受理點,地址:龍川縣衛生局,咨詢電話:0762-6752805,負責受理龍川縣轄區內的考生材料;
3、紫金縣受理點,地址:紫金縣衛生局,咨詢電話:0762-7811107,負責受理紫金縣轄區內的考生材料;
4、連平縣受理點,地址:連平縣衛生局,咨詢電話:0762-4322720,負責受理連平縣轄區內的考生材料;
5、和平縣受理點,地址:和平縣衛生局,咨詢電話:0762-5633950,負責受理和平縣轄區內的考生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資料
(一)按照省衛生廳《2012年醫考報名材料整理裝訂及分類報送要求》(附件2)提交資料。
(二)報考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臨床、中醫)的考生,需按照《2012年報考試點鄉鎮執業助理醫師提交材料目錄》(附件3)提交材料,
(三)學歷驗證要求:根據省衛生廳《關于衛生類執業資格考試學歷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衛〔2004〕161號)精神,為便于學歷審核和不影響考生報名時間,建議考生對自己的學歷提前做好驗證。
1、大專及本科以上學歷:可登錄中國高等學歷學生信息網(學信網)進行網上驗證,打印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驗證報告。驗證網址:http://www.chsi.com.cn。
2、中專學歷:提交廣東省教育廳學歷證書認證中心學歷驗證,地址:廣州市農林下路72號3樓,電話:020-37626990。
(四)村醫考生,其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備注欄應加具所屬鄉鎮衛生院“同意報考”意見,并加蓋公章。
(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考生須由當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同意報考證明,并在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備注欄中加具“同意報考”意見,并加蓋公章。提交的執業許可證復印件,需發證單位標注“與原件相等”并加蓋公章。
(六)軍隊考生須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干部部門、后勤機關衛生部門審核,并在《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上簽署“同意報考”的審核意見,并加蓋政治機關干部部門、后勤機關衛生部門兩個部門的公章。
(七)各報名受理點提交考生報名名冊(按類別分類)。
省考區如對考生提交的報名材料有新的規定,則按新的規定執業。
五、其他事宜
1、收費:我省正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醫師實踐技能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279號)精神制定醫師資格考試新的收費標準,在新標準出來前,按原收費標準進行預收,執業醫師280元,執業助理醫師190元。
2、請各單位負責醫師資格考試的工作人員及時通知本單位考生有關報考事宜。
如有問題請及時與考點辦公室聯系(聯系電話:河源市衛生局醫政科 0762-3333077)。
附件:1、《關于擴大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試點范圍的通知》(衛醫政發〔2011〕16號;
2、《2012年醫考報名材料整理裝訂及分類報送要求》;
3、《2012年報考試點鄉鎮執業助理醫師提交材料目錄》;
4、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5、助理醫師報考執業醫師執業時間及考核合格證明。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1
關于擴大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試點范圍的通知
衛醫政發〔201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強農村基層醫療機構建設,解決部分地區鄉鎮衛生院缺乏執業助理醫師的問題,經研究,決定在2010年部分省開展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試點工作的基礎上擴大試點范圍。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內容
針對鄉鎮衛生院中具備《執業醫師法》規定的報名條件,在崗行醫但無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單獨命題考試,考試合格者發給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進行執業注冊,并限定在鄉鎮衛生院執業。
二、試點條件
鄉鎮衛生院中執業(助理)醫師數量不能滿足需求,且通過年度醫師資格考試和醫師招募、定向培養等方式不能有效解決的省(區、市),可以按照我部制定的《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試點方案》(見附件,以下簡稱《方案》)制定本省(區、市)實施方案,并報我部備案后進行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試點。
三、有關要求
(一)擬開展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試點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011年2月28日前向我部備案,并提交以下有關材料:
1.本省(區、市)鄉鎮衛生院中人力資源情況分析。包括在崗行醫人員的情況,執業(助理)醫師數量不能滿足需要的鄉鎮衛生院數量、所占比例等;
2.本省(區、市)開展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試點的實施方案。
(二)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試點地區要精心安排,認真組織,并與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保持密切聯系,切實做好宣傳、報名、考試組織等工作。
試點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和意見建議,請及時向衛生部或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反映。
衛生部醫政司醫療機構管理處聯系人: 張文寶、李大川
聯系電話:010-68792730、010-68792211
傳 真:010-68792196
電子郵箱:MOHYZSYLJGGLC@126.COM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外南路1號
郵政編碼:100044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綜合處聯系人:王瑾、趙文華
聯系電話:010-59957686
傳 真:010-59957684
電子郵箱:YZSZHC@126.COM
通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工體西路1號
郵政編碼:100027
附件: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試點方案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試點方案
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強農村基層醫療機構建設,并探索解決部分地區鄉鎮衛生院缺乏執業助理醫師的有效途徑,經研究,決定開展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考試)試點工作。該考試是在現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中增設的,針對鄉鎮衛生院在崗行醫但無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人員的單獨考試。該考試與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統一組織,單獨命題,單獨劃定合格線,考試合格發給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限定在鄉鎮衛生院執業。
一、 試點目的
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強農村基層醫療機構建設,探索解決部分地區鄉鎮衛生院缺乏執業助理醫師的有效途徑,提高農村地區醫療服務的可及性。
二、 試點依據
試點根據《執業醫師法》、《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等組織實施。
三、 考試對象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2010年8月31日前進入鄉鎮衛生院。
(二)符合《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版)》。
(三)所在鄉鎮衛生院無執業(助理)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數量不能滿足工作需要。
(四)已與該鄉鎮衛生院簽訂合同,保證獲取資格后在該鄉鎮衛生院執業至少5年。
(五)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報考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考生,不能同時報考全國統一醫師資格考試。
四、 考試類別
考試設臨床和中醫(有規定學歷)2個類別。
五、 考試形式
考試報名、資格審核方式及程序按照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規定進行;報名、考試時間與全國醫師資格考試時間相同。考生報名時應當在醫師資格考試網上報名系統相應欄目中選擇“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包括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
六、 考試收費
考試費用按照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標準收取。
七、 考試組織與管理
按照國家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方式組織和管理。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負責編制考試大綱和命題組卷,并負責考務管理和閱卷評分。試點省(區、市)考區負責本省(區、市)考試組織管理工作,包括設置單獨考場、單獨報送考試答題卡等。
八、 合格線劃定
考試結束后,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建議合格分數線,各試點省(區、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結合建議合格分數線,劃定本省(區、市)合格分數線報衛生部備案后實施。
九、 資格授予與執業管理
(一)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合格的,持與鄉鎮衛生院簽訂的合同以及相關資料,到衛生行政部門領取《醫師資格證書》。該證書按照《關于做好醫師資格證書及醫師執業證書發放工作的通知》(衛醫發〔2000〕447號)中相關規定進行編碼,其中級別代碼為字母“X”。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后經執業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其《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的持證人“姓名”上方空白處加蓋紅色標識章,標識章全國統一格式,寬度根據內容調整,每行高10.0mm,邊框粗3磅,上行內容為試點省(區、市)縣名,下行為“鄉鎮”,字體為三號黑體。如:
貴州XX縣 |
鄉 鎮 |
(二)取得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的,持與鄉鎮衛生院簽訂的合同、《醫師資格證書》等有關材料,到該鄉鎮衛生院所在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執業地點限定為該鄉鎮衛生院。
(三)取得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后的人員可以繼續參加相應類別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四)鄉鎮執業助理醫師不評定職稱,參照醫士享受待遇。
(五)在報名所在鄉鎮衛生院執業滿5年后,可以變更到本縣其他鄉鎮衛生院執業。
十、 試點要求
(一)開展調查,摸清底數。各試點省(區、市)在開展考試試點工作前,應當對本省(區、市)鄉鎮衛生院人力資源情況進行調查分析,掌握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鄉鎮衛生院中的分布情況,了解本地區鄉鎮執業助理醫師需求。
(二)做好知情告知。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考試安排以及管理政策告知所有相關人員,并作好記錄。要告知參加考試的人員,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只解決執業資格問題,不評定職稱,國家不設置鄉鎮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參加考試的人員應當簽訂包括上述內容的知情同意書并存檔。
(三)嚴格掌握考試報名條件和通過數量。考試主要解決鄉鎮衛生院無執業助理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不能滿足需要的問題。在試點中各地要綜合考慮向農村地區定向培養醫學生、執業醫師招募、對口支援等,嚴格掌握鄉鎮執業助理醫師的數量,并增強指向性。對不符合條件的鄉鎮衛生院,其相關人員不得參加本考試。對弄虛作假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四)加強保密和考務管理,確保考試平穩順利完成。試點省(區、市)要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的統一要求做好考試試點的安全保密和考務管理工作,確保試點工作順利完成。
(五)做好信息管理工作。試點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做好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生的信息管理工作,并對考試合格后執業注冊執業情況進行信息化管理,確保每一位通過此政策獲得合法執業資格的鄉鎮執業助理醫師按照本文規定進行注冊執業。
十一、 考試時間安排
考試時間與全國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時間相同。
附件2
2012年醫考報名材料整理裝訂及分類報送要求
(試點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另行要求)
一、“考生報名材料”應按下列順序排列并裝訂成冊,規格為A4紙:
第1頁:《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
(由考生自行在網報系統中打印)
說明:1、考生上傳的照片須符合制證要求。
2、考生本人必須在“本人承諾”欄和是否申請授予醫師資格欄親筆簽名并填寫日期。
第1頁背面:考生本人畢業證書復印件
(請復印在《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原件背面)
說明:1、畢業證書復印件內容須與《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對應信息一致,畢業學校名稱與畢業證書公章內容一致。
2、下列情形的考生,請提交相關資料復印件:
2.1、中專升專科、專升本學歷應同時提交中專、專科畢業證書復印件。
2.2、考生提交的若為自考辦發放的《中專自考畢業證書》,應同時提交畢業學校出具的畢業證書。
2.3、持軍隊學歷報考的地方考生應同時提交:a、復員或轉業軍人,原就讀時為軍人身份,應提交復員證/轉業證復印件;b、大專及以下學歷,現學歷證書上有地方教育部門鋼印的,應提交原入學時省教育有關部門已審核過的招生計劃;c、本科及以上學歷,應提交教育部學歷認證中心出具的學歷驗證證明。
第2頁: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說明:1、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包括:本人身份證、軍官證、文職干部證、護照,臺、港、澳考生來往大陸的有效證件(不含戶口本)。
2、港澳臺考生須同時提交其在港澳臺本地的身份證復印件。
3、有效身份證明必須在有效期內。
第3頁: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統一格式)
說明:1、該考核合格證明上所蓋公章必須為醫療機構(非醫療機構內設部門)公章,名稱應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第一名稱一致。
2、該考核合格證明的試用機構公章必須與《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上的試用單位名稱一致。
第4頁:試用單位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首頁(醫療機構登記注冊信息頁)復印件
說明:1、考生試用期間該試用單位《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必須在有效期內。
2、試用單位必須有與考生報考類別相適應的診療科目。
執業助理醫師申報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還需提交以下第5-7頁:
第5頁:《助理醫師報考執業醫師執業時間及考核合格證明》(統一格式)
說明:填寫該考核合格證明的醫療機構應與填寫《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的醫療機構一致。
第6頁:執業助理醫師《醫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說明:本次報考的類別應與原執業助理醫師《醫師資格證書》類別一致。
第7頁:執業助理醫師《醫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說明:《醫師執業證書》中的執業地點必須與《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上的試用單位一致。
第8頁:試用單位為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的(如診所、門診部、社區衛生服務站等),還應提交執業地點為該試用單位,且類別一致的帶教醫師(執業醫師級別)的執業證書復印件。
第9頁:報考所需的其他材料(如轉正證明、出生日期不符證明等)。
說明:1、持外省中專學歷報考的考生應提交廣東省教育廳學歷鑒定中心出具的學歷鑒定證明。
2、報考材料中出生日期前后不一致者需開具身份證發證機關或畢業學校(非學校內設部門)出具的證明屬同一人的證明材料。
3、當年畢業的研究生報考時應提交學校(非學校內設部門)出具的具有1年臨床實習經歷的證明,內容包括所學醫學專業。
4、當年畢業的研究生可自行選擇在學校所在地,或實習單位所在地報考。
5、轉正證明是人事部門在考生轉正當年簽發的證明材料。
二、要求:
1、復印件上的相片、印章、字符等必須與原件一致,完整且清淅可辨。
2、整份報名材料應由衛生行政部門核驗原件后加蓋騎縫章。
3、部隊考生須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干部部門、后勤機關衛生部門審核同意,并加蓋公章。
4、考生簽名確認后的報名申請表一經涂改,必須重新打印,并由考生本人重新簽名確認。
三、“考生報名材料”排列順序:
1、按考生身份分別疊放(地方考生、部隊考生、港澳臺及外籍考生、報考試點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考生);
2、地方考生,按學歷情況分別疊放:
A、普通全日制5年本科及以上學歷、普通全日制3年專科學歷
B、其他本科和專科學歷:X+X學歷,成人教育學歷等
C、各類中專學歷
提示:按上述分類疊放,每考點的報名材料最多6疊,每疊材料盡量做到按報名編號順序排列。
附件3
2012年報考試點鄉鎮執業助理醫師提交材料目錄
試點鄉鎮執業助理醫師報名材料應按下列順序排列并裝訂成冊,規格為A4紙:
第1頁:《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
(由考生自行在網報系統中打印)
說明:1、考生上傳的照片須符合制證要求。
2、考生本人必須在“本人承諾”欄和是否申請授予醫師資格欄親筆簽名并填寫日期。
第1頁背面:考生本人畢業證書復印件
(請復印在《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原件背面)
說明:1、畢業證書復印件內容須與《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對應信息一致,畢業學校名稱與畢業證書公章內容一致。
2、下列情形的考生,請提交相關資料復印件:
2.1、中專升專科、專升本學歷應同時提交中專、專科畢業證書復印件。
2.2、考生提交的若為自考辦發放的《中專自考畢業證書》,應同時提交畢業學校出具的畢業證書。
2.3、持軍隊學歷報考的地方考生應同時提交:a、復員或轉業軍人,原就讀時為軍人身份,應提交復員證/轉業證復印件;b、大專及以下學歷,現學歷證書上有地方教育部門鋼印的,應提交原入學時省教育有關部門已審核過的招生計劃;c、本科及以上學歷,應提交教育部學歷認證中心出具的學歷驗證證明。
第2頁: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說明:1、本人有效身份證明為本人身份證(含臨時身份證),不包括戶口本。
2、身份證必須在有效期內。
第3頁:由所在鄉鎮衛生院蓋章的《報考人員在崗聲明》(全省統一格式)
說明:1、該聲明由考生本人填寫,并由所在鄉鎮衛生院蓋章確認。
2、該聲明上所蓋鄉鎮衛生院公章名稱應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第一名稱和《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上的試用單位名稱一致。
第4頁:所在鄉鎮衛生院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首頁(醫療機構登記注冊信息頁)復印件
說明:鄉鎮衛生院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必須在有效期內,并核準開設相應類別診療科目。
第5頁:報考人員與鄉鎮衛生院簽訂的,保證獲取資格后在該鄉鎮衛生院執業至少于5年的合同復印件。
說明:1、報考人員是該鄉鎮衛生院正式在編人員的,提交的合同應為人事部門規定統一格式的《聘用合同》;
2、報考人員是該鄉鎮衛生院非正式在編聘用人員的,提交的合同應為勞動部門規定統一格式的《勞動合同》。
第6頁(選交):報考人員是該鄉鎮衛生院正式在編人員的,還應同時提交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關于其為該鄉鎮衛生院正式在編人員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7頁:考生、所在鄉鎮衛生院共同簽署的,且經縣衛生局蓋章認可的《知情同意書》(全省統一格式)。
說明:1、考生和鄉鎮衛生院法定代表人應親筆手寫簽名。
2、加蓋的鄉鎮衛生院公章名稱應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第一名稱和《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上的試用單位名稱一致。
第8頁:報考所需的其他材料(如學歷鑒定證明、出生日期不符證明等)。
說明:1、持外省中專學歷報考的考生應提交廣東省教育廳學歷鑒定中心出具的學歷鑒定證明。
2、報考材料中出生日期前后不一致者需開具身份證發證機關或畢業學校(非學校內設部門)出具的證明屬同一人的證明材料。
3、若遇可疑學歷,考區、考點可要求考生提交學歷鑒定有關證明材料。
附件4
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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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
男□ 女□ |
出 生 年 月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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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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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學系、 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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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學 學 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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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醫學 學歷時間 |
年 月 日 |
身份證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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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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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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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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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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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級別 |
執業醫師□ 執業助理醫師□ 鄉鎮執業助理醫師□ |
申請類別 |
臨床□ 口腔□ 公衛□ 中醫□ 中西醫結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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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機構名稱、地址、郵編及登記號 |
試用機構名稱: 登記號: 地址及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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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時間(年、月、日) |
自 年 月 日起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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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 崗位類別 |
臨床□ 口腔□ 公衛□ 中醫□ 中西醫結合□ |
試用期 崗位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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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間工作的基本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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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滿一年的考核情況 |
試用機構法人 試用機構公章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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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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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助理醫師報考執業醫師執業時間及考核合格證明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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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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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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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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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學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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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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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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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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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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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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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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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類別 |
臨床□ 口腔□ 公衛□ 中醫□ 中西醫結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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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機構名稱、地址、郵編及登記號 |
試用機構名稱: 登記號: 地址及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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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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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年何月首次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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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助理醫師工作經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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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日期 |
執業機構(單位) |
工作崗位 |
技術職務 |
證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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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欄目由執業助理醫師所在執業機構(單位)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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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機構(單位) 考核意見 |
單位公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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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因本表填寫錯誤或內容不真實所產生的后果概由填表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