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監理師《合同管理》考點精粹(18)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04-19
命題點35 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價格調整的履行規定
合同在履行中既可能是按照市場行情約定價格,也可能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如果是按照市場行情約定價格履行,則市場行情的波動不應影響合同價,合同仍執行原價格。
如果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
命題點36 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之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包括: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對價給付債務;
(2)合同中未約定履行的順序;
(3)對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債務或者沒有正確履行債務;
(4)對方的對價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命題點37 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之一——后履行抗辯權
后履行抗辯權包括兩種情況: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時,后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其對本方的腹行要求;應當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規定的,后履行的一方也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辯權應滿足的條件為: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對價給付債務;
(2)合同中約定了履行的順序;
(3)應當先履行的合同當事人沒有履行債務或者沒有正確履行債務;
(4)應當先履行的對價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命題點38 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之一——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又稱不安抗辯權,是指合同中約定了履行的順序,合同成立后發生了應當后履行合同一方財務狀況惡化的情況,應當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對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擔保前有權拒絕先為履行。設立不安抗辯權的目的在于,預防合同成立后情況發生變化而損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
應當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