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監理師《合同管理》考點精粹(20)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04-19
命題點42 合同履行中的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
合同內可以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部分義務,如施工合同的分包。
這種情況的法律關系特點表現為:
(1)部分義務由第三人履行屬于合同內的約定,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因此而改變。
(2)在合同履行期限內,債權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債務,但不能強迫第三人履行債務。
(3)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仍由合同當事人的債務方承擔違約責任,即債權人不能直接追究第三人的違約責任。
命題點43 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二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應當辦理批準,
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
下列情形債權不可以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根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且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除經受讓人同意。受讓人取得權利后,同時擁有與此權利相對應的從權利。若從權利與原債權人不可分割,則從權利不隨之轉讓。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同樣可以針對受讓人。
命題點44 債務承擔
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情況。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必須經債權人的同意,否則,這種轉移不發生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命題點45 權利和義務同時轉讓
同時轉讓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