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監理師《合同管理》考點精粹(53)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04-19
命題點20 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對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的到貨檢驗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現場接收。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其供應材料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并對這些材料設備的質量負責。發包人在其所供應的材料設備到貨前24h,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清點的工作主要包括外觀質量檢查;對照發貨單證進行數量清點(檢斤、檢尺);大宗建筑材料進行必要的抽樣檢驗(物理、化學試驗)等。
材料設備接收后移交承包人保管。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經雙方共同清點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的保管費用。因承包人的原因發生損壞丟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發包人不按規定通知承包人驗收,發生的損壞丟失由發包人負責。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約定不符時的處理。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約定不符時,應當由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視具體情況不同,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材料設備單價與合同約定不符時,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差價;
(2)材料設備種類、規格、型號、數量、質量等級與合同約定不符時,承包人可以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
(3)發包人供應材料的規格、型號與合同約定不符時,承包人可以代為調劑串換,發包方承擔相應的費用;
(4)到貨地點與合同約定不符時,發包人負責運至合同約定的地點;
(5)供應數量少于合同約定的數量時,發包人將數量補齊;多于合同約定的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于合同約定時間,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于合同約定的供應時間,由發包人承擔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發生延誤,相應順延工期,發包人賠償由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
命題點21 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對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的到貨檢驗
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合同專用條件約定及設計要求和有關標準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
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h應通知工程師共同進行到貨清點;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在工程師要求的時間內運出施工現場,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命題點22 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對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的使用前檢驗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進人施工現場后需要在使用前檢驗或者試驗的,由承包人負責檢查試驗,費用由發包人負責。按照合同對質量責任的約定,此次檢查試驗通過后,仍不能解除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存在的質量缺陷責任。即承包人檢驗通過之后,如果又發現材料設備有質量問題時,發包人仍應承擔重新采購及拆除重建的追加合同價款,并相應順延由此延誤的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