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監理師《合同管理》考點精粹(66)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04-20
命題點4 材料采購合同供貸方的違約責任
1.未能按合同約定交付貨物
(1)不能供貨
如果因供貨方的原因導致不能全部或部分交貨,應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比例乘以不能交貨部分貨款計算違約金。若違約金不足以償付采購方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時,可以修改違約金的計算方法,使實際受到的損害能夠得到合理的補償。如施工承包人為了避免停工待料,不得不以較高價格緊急采購不能供應部分的貨物而受到的價差損失等。
(2)逾期交貨
不論合同內規定由供貨方將貨物送達指定地點交接,還是采購方去自提,均要按合同約定依據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價計算違約金。對約定由采購方自提貨物而不能按期交付的,若發生采購方的其他額外損失,這筆實際開支的費用也應由供貨方承擔。如采購方已按期派車到指定地點接收貨物,而供貨方又不能交付時,則派車損失應由供貨方支付費用。發生逾期交貨事件后,供貨方還應在發貨前與采購方就發貨的有關事宜進行協商。采購方仍需要時,可繼續發貨照數補齊,并承擔逾期交貨責任;如果采購方認為已不再需要,有權在接到發貨協商通知后的15d內,通知供貨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但逾期不予答復視為同意供貨方繼續發貨。
(3)提前交付貨物
屬于約定由采購方自提貨物的合同,采購方接到對方發出的提前提貨通知后,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拒絕提前提貨;對于供貨方提前發運或交付的貨物,采購方仍可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而且對多交貨部分,以及品種、型號、規格、質量等不符合合同規定的產品,在代為保管期內實際支出的保管、保養等費用由供貸方承擔。代為保管期內,不是因采購方保管不善原因而導致的損失,仍由供貸方負責。
(4)交貨數量與合同不符
交付的數量多于合同規定,且采購方不同意接受時。可在承付期內拒付多交部分的貨款和運雜費。合同雙方在同一城市,采購方可以拒收多交部分;雙方不在同一城市,采購方應先把貨物接收下來并負責保管,然后將詳細情況和處理意見在到貨后的10 d內通知對方。
當交付的數量少于合同規定時,采購方憑有關的合法證明在承付期內可以拒付少交部分的貨款,也應在到貨后的10d內將詳情和處理意見通知對方。供貨方接到通知后應在10d內答復,否則視為同意對方的處理意見。
2.產品的質量缺陷
交付貨物的品種、型號,規格、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如果采購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當采購方不同意使用時,由供貨方負責包換或包修。不能修理或調換的產品,按供貨方不能交貨對待。
3.供貨方的運輸責任
(1)凡因包裝不符合規定而造成貨物運輸過程中的損壞或滅失,均由供貨方負責賠償。
(2)供貨方如果將貨物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時,除應負責運交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對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實際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供貨方應按合同約定的路線和運輸工具發運貨物,如果未經對方同意私自變更運輸工具或路線,要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