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內蒙古政法干警民法簡答題(14)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7-1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簡述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財產責任
答: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在對外承擔債務時,它們是以戶的財產來負民事責任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在對外承擔財產責任時,必須遵循如下法律要求:
(1)公民個人出資,獨立經營,收益歸己的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其對外所欠債務應以該公民的個人財產承擔償還責任。
(2)以公民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承包的農村承包經營戶,用家庭財產共同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有的,其債務由家庭共有財產清償。
(3)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系由部分家庭成員出資經營和收益的,對外所欠債務由這部分家庭成員對外負連帶清償責任。
(4)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的,除雙方特別約定的,其收人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外所欠債務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5)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收益的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對外所欠債務由家庭共有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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