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基層政法干警民法基本名詞解釋一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7-1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名詞解釋
1、遺囑繼承
2、違約民事責任
3、抵押
4、定金
5、質押
6、承諾
7、人格權
8、人身自由權
9、轉繼承
10、遺贈扶養協議
11、可撤消合同
答案
1、指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其遺產的 繼承方式。
2、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3、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占有權地提供財產作為債務的擔保,于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財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擔保制度。
4、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一方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預先交付于他方的金錢。
5、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維持供作債權受償之擔保的一種物的擔保形式。
6、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7、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為維護主體的獨立人格所必備的權利。
8、指權利主體在法律范圍內自主支配行動的權利。
9、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其所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由其繼承人承受的制度。
10、指又遺贈人與撫養人簽定的,由遺贈人指定將其合法財產于其死后轉移給撫養人所有,由撫養人承擔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的協議。
11、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有撤消權的當事人行使撤消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于無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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