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基層政法干警民法基本名詞解釋二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7-1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名詞解釋
1、隱私權
2、公平責任原則
3、侵權行為
4、侵權責任
5、保證
6、連帶責任
7、抗辯權
8、平等原則
9、代位繼承
10、法人
11、財產關系
12、不可抗力
13、要式法律行為
答案:
1、指公民就自己個人私事、個人信息等個人生活領域內的情事不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權利。
2、指要求民事主體應本著公平的觀念從事民事活動,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在民事活動中兼顧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3、指行為人侵害他人財產和其他合法利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4、只侵權行為人對其不法行為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權利損害所應承擔的 民事法律責任。
5、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權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6、指根據法律或有效合同,自己應承擔的與自己有牽連的他人的責任。
7、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對方權利的權利。
8、指民事主體享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在具體民事法律關系中不隸屬、地位平等,各自能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志。
9、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的先后順序以及遺產分配原則的一種繼承方式。
10、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11、指人們在產品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過程中形成的具有經濟內容的關系。
12、指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3、指依法律規定,必須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可以成立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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