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法干警考試民法資料:期限的概念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8-24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浙江政法干警考試筆試包括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和教育入學考試。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內容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教育入學考試科目由教育部根據國家統 一高等院校入學考試模式,結合試點班特點按層次確定。其中,報考專科的考生需參加文化綜合(歷史、地理、政治)的考試;報考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的考生需參加民法學的考試,面試采取結構化面試的方式進行,浙江華圖特整理考綱資料。
期限的概念和意義:
〔期限〕指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終止的時間。期限在民法上的意義表現在以下方面:
1、期限可決定民事主體的民事能力的取得、喪失。
2、期限可決定某些事實的推定。
3、期限決定著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執行。
4、期限可決定民事權利義務的取得、喪失。
5、期限可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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