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法干警考試民法資料:訴訟時效的延長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8-24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浙江政法干警考試筆試包括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和教育入學考試。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內容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教育入學考試科目由教育部根據國家統 一高等院校入學考試模式,結合試點班特點按層次確定。其中,報考專科的考生需參加文化綜合(歷史、地理、政治)的考試;報考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的考生需參加民法學的考試,面試采取結構化面試的方式進行,浙江華圖特整理考綱資料。
訴訟時效的延長
指在訴訟時效完成后,權利人向法院提出請求,經法院查明權利人確有正當理由未能及時行使權利,可延長時效期間,使訴訟時效不能完成。訴訟時效延長是對訴訟時效中止的一種補充,二者區別是:
1、訴訟時效中止發生在訴訟時效進行中,而訴訟時效延長則發生在訴訟時效屆滿后。
2、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而訴訟時效的延長是由法院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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