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復習指導(4)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8-2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21、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后,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四種組合:
①一般的按份共同保證
②一般的連帶共同保證―――按張翔所說:根據擔保法解釋20條,連帶共同保證對外也必須是連帶的,一連到底,不存在一般的連帶共同保證.-----和李建偉的說法不同)
③連帶的按份共同保證
④連帶的連帶共同保證
【擔保法】·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3)最高額保證:定義與特征;
概念: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的保證合同。
(簽訂最高額保證時主債務往往尚未發生,擔保合同先成立,突破了擔保權的從屬性;且主債務數額也不確定。)
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有任意解除權(書面通知到達),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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