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復習指導(5)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8-2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4.保證責任承擔
保證合同是從合同,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主債務消滅,保證債務自然消滅。主合同不成立,保證合同也不成立。
主合同變更的原則:確定減輕保證人風險的不需要保證人同意,如果必然增加或有可能增加保證人風險則需要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不同意的,則只承擔原來保證合同的責任
(1)債務承擔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2)債權轉讓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無須在轉讓時通知保證人)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債的變更
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4)新債償舊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39、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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