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復習指導(13)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8-2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5.抵押權的效力
(1)抵押物轉讓(49條)
原則:抵押人有權利轉讓,但要受到必要限制(不能影響抵押權人的利益)
【擔保法】第四十九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根據擔保法解釋67條,即使轉讓未通知抵押權人的,轉讓仍然可以有效,因為抵押人有權處分抵押物。但登記的抵押權人也仍然可以行使抵押權,而抵押物的受讓人可以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從而使抵押權消滅(行使滌除權)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67、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滌除權);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償。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68、抵押物依法被繼承或者贈與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69、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
(2)孳息收取(47條):
因為抵押物不轉移占有,所以原則上由抵押人(抵押物所有人)收取并所有特殊情況下,可以由抵押權人收取孳息,抵押權人收取的孳息的所有權仍然歸抵押人,但抵押權人可以就收取的孳息優先受償
【擔保法】 第四十七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權人未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該孳息。(抵押權的效力在這種情況下及于孳息)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64、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收取孳息的費用;
(二)主債權的利息;
(三)主債權。
(3)過錯與風險(51條)
【擔保法】第五十一條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70、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恢復原狀或提供擔保遭到拒絕時,抵押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提前行使抵押權。
【擔保法】第五十八條 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80、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4)與承租人的關系(48條)
【擔保法】第四十八條 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立法上的贅文,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沒有必要在擔保法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65、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66、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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