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前預習資料10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10-10
質權
1、質押與抵押的區別:質押轉移占有,抵押不轉移占有;
2、質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放棄質權
義務:不得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不得擅自轉質
3、出質人的權利
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注意:質權人行使質權不需經過法院。
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留置權
1、留置財產:只能是動產。
2、留置動產的條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例外:企業之間留置。
3、留置權人的權利:收取孳息。
4、權利沖突規則: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5、留置權的實現
留置期:不能少于兩個月(鮮活易腐的動產除外)
實現:折價、拍賣或變賣
注意:拍賣或變賣不需要經過法院。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1)登記生效(例外:國家所有權可不登記)
(2)登記與合同效力的關系:不登記不轉移物權,但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拒絕登記要承擔違約責任
(3)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的效力: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失效: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
例:根據《物權法》規定,一般情況不動產物權的轉讓,自( )起發生效力。(09真)
A、買賣合同生效
B、轉移登記
C、交付
D、買方占有
答案:B
2、動產交付
(1)動產自交付生效
例外:船舶、航空器、機動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三種特殊交付:簡易交付:轉讓前已經依法占有。
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占有改定:出讓人繼續占有。
建設用地使用權
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
(1)設立范圍: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2)設立方式:出讓;劃撥。
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例:國家建設用地使用權是用益物權,可以采取( )方式設立。(09真)
A、出租
B、出讓
C、劃撥
D、抵押
E、轉讓
答案:B,C
2、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3、了解物權的保護
(1)請求確認權利
(2)請求排除妨礙
(3)請求恢復原狀
(4)請求返還原物
(5)請求消除危險
(6)請求損失賠償
注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合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