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監理工程師相關法規輔導: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10-31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2006.46】《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等。
A.保修義務、保修責任和免責條件
B.保修內容、保修期限和保修方法
C.保修責任、保修條件和保修標準
D.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
答案:D
【2007.4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年。
A.5
B.3
C.2
D.1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