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資料(14)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11-13
五、定金
定金是以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重點解析]
1.法律規定定金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即定金合同也是要式的。
2.應注意定金合同也是踐成合同,其生效時間并非從訂立合同之日起,而是從實際交付之日起,即“交付生效”。
3.定金數額雖可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這個數字比例一定要記住。
4.至此,我們已經將《擔保法》的主要內容學習完畢。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形式有五種,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這五種基本形式需要記住。
5.我們對這五種擔保形式作一下總結,找出它們的相同之處和不同之處:
(1)相同點:
這五種形式都屬于擔保,如果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債務,擔保人都要承擔擔保的責任。此外,除留置屬于法定擔保不需要簽訂書面合同外,其他的四種擔保形式《擔保法》都規定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2)不同點:
主體不同:
①可以作保證人的只能是第三人
②可以作抵押人的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③可以作質押人的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④可以作留置人的只能是債務人
⑤可以交付定金的擔保人只能是合同當事人中的需方
客體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