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級建造師施工管理輔導:三同時制度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11-16
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筑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筑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梁、港埠等,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的一切損失。
建筑一切險被保險人:業主;總承包商;分包商;監理工程師;與工程有密切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如貸款銀行或投資人等。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建筑一切險承保內容:工程本身 (預備工程、臨時工程、全部存放于工地,為施工所必需的材料);施工用設施和設備;施工機具;場地清理費;第三者責任;工地內現有的建筑物;由被保險人看管或監護的停放于工地的財產。
建筑一切險承保危險:火災、爆炸、雷擊、飛機墜毀及滅火或其他救助所造成的損失;海嘯、洪水、潮水、水災、地震、暴雨、風暴、雪崩、地崩、山崩、凍災、冰雹及其他自然災害;一般性盜竊和搶劫;由于工人、技術人員缺乏經驗、疏忽、過失、惡意行為或無能力等導致的施工拙劣而造成的損失;其他意外事件。
建筑一切險除外責任:軍事行動、戰爭或其他類似事件,以及罷工、騷動、民眾運動或當局命令停工;被保險人的嚴重失職或蓄意破壞;原子核裂變;合同罰款及其他非實質性損失;施工機具本身原因(但因這些損失而導致的建筑事故則不屬除外情況);設計錯誤(結構缺陷);糾正或修復工程差錯增加的支出。
建筑一切險保險期:自工程開工之日或在開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開始生效,兩者以先發生者為準,開工日包括打地基在內。施工機具保險自其卸放于工地之日起生效。終止日應為竣工驗收之日或者保險單上列出的終止日。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
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金額按照不同的保險標的確定。
免賠額:工程本身的免賠額為保險金額的0.5%~3%;施工機具設備為的5%;第三者責任險中財產損失為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的1%~2%,人身傷害沒有免賠額。
第三者責任險費率,按整個工期一次性費率計取。保證性費率,按整個工期一次性費率計取。
分期交納保費,出單后立即交納第一期保費,最后一筆須在工程完工前半年交清。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風險較大,保險費率也要高于建筑工程一切險。
安裝一切險的被保險人:承包商;業主;制造商或供應商;技術咨詢顧問;信貸機構;待安裝構件買受人。
安裝險保險標的:安裝的機器及安裝費;安裝工程使用的承包人的機器、設備;
安裝險承保:除建筑險中規定的內容外;短路、過電壓、電弧;超壓、壓力不足、和離心力引起的斷裂;其他意外事故(進入異物或因安裝地點的運輸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