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法規學習筆記(25)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11-30
【環境保護法】 1、環境影響評價的分類管理 (1)環境影響報告書(全面評價):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 (2)環境影響報告表(專項評價):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 (3)環境影響登記表:對環境影響很小。 2、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3、重大變動處理: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4、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5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5、環境影響的后評價和跟蹤管理: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 6、環境保護“三同時”: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1)設計階段: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中,編制環境保護篇章,在環境保護篇章中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 (2)試生產階段: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3)竣工驗收和投產使用階段: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 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7、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8、不禁止排放的情形: (1)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放射防護的規定和標準。 (2)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防止熱污染危害。 (3)排放含病原體的污水,必須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準排放。 9、防止地下水污染: (1)在開采多層地下水的時候,如果各含水層的水質差異大,應當分層開采; 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2)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3)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10、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11、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12、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13、噪聲敏感建筑物: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14、國家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限制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