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法規學習筆記(31)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11-30
【合同的訂立考點解析】 1、要約: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邀請: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2、要約的構成要件 (1)要約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相對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要約內容具體確定; (3)要約應表明一旦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合同即告成立)。 3、要約的方式: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行為三種。 4、要約的生效: (1)口頭形式的要約自受要約人了解要約內容時發生效力; (2)書面形式的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發生效力; (3)數據電子文件形式的要約,當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電文的,自該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該要約發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統接收電文的,自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該要約發生效力。 5、要約的撤回 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6、要約的撤銷, 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后;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7、要約不得撤銷情形: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8、要約失效: (1)當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2)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3)期限屆滿而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了實質性改變(視為新要約)。 9、要約邀請: (1)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2)但是如果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3)行為人撤回其要約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失,不承擔法律責任。 10、承諾的方式: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 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