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法規學習筆記(32)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11-30
【合同的效力考點解析】 1、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存在訂約當事人 (2)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一致 (3)經歷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 2、合同成立時間 (1)合同書: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在同一時間的,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2)確認書: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此時,確認書具有最終正式承諾的意義。 3、合同成立地點 (1)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2)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4、合同生效是價值判斷;合同成立是 事實判斷。 5、合同生效要件: (1)主體適格: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形式合法: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6、超越經營范圍合同的效力: (1)一般有效; (2)例外無效: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 7、無效合同的主要類型如下: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8、合同無效依據: (1)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 (2)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3)必須是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范才導致合同無效,違反其中任意性規范并不導致合同無效。 9、無效免責條款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10、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情形 (1)重大誤解 (2)顯失公平(訂立時) (3)欺詐、脅迫損害非國家利益 (4)乘人之危 11、撤銷權的行使主體:重大誤解的誤解人; 顯失公平的受害人; 被欺詐方、被脅迫方; 乘人之危的受害方 12、撤銷權的救濟 (1)申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或變更合同; (2)撤銷權人請求變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13、可撤銷合同的效力 (1)可撤銷合同在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是有效的,具有履行效力,不履行應承擔違約責任; (2)但經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后,合同自始視為無效。 14、撤銷權的消滅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15、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及其處理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