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浙江寧波市各級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3-01-05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七、資格復審和體(技)能測評
面試前,由市和各縣(市)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對面試對象進行現場資格復審;對報考法院、檢察院、公安、林業、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職位的體能測評對象進行體能測評。軍事技能測評工作由省軍區實施。
2013年寧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資格復審須提供的證件材料為:學校核發的就業推薦表、教育部學生司制發的《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省外高校可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發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本人身份證、學生證、原籍戶口簿(碩士及以上學位研究生除外)等相關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因學校原因或單位簽約蓋章等原因無法提供就業協議書的,由本人提供書面說明。
戶口已遷至寧波且在寧波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寧波生源2013年應屆畢業生,資格復審須提供的證件材料為:學校核發的就業推薦表、教育部學生司制發的《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本人身份證、學生證、戶口簿或經當地公安部門蓋章后的集體戶口簿首頁和本人信息頁復印件(碩士及以上學位研究生除外)等相關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因學校原因或單位簽約蓋章等原因無法提供就業協議書的,由本人提供書面說明。
社會人員資格復審須提供的證件材料為: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或經當地公安部門蓋章后的集體戶口簿首頁和本人信息頁復印件(碩士及以上學位研究生除外)、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等相關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除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員還應提供以下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留學人員應提供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大學生“村官”應提供服務地縣(市)區組織部門出具的服務滿2年、考核稱職及以上以及是否在服務崗位的證明。
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人員,應出具全國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頒發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志愿服務證》及與浙江省項目辦簽署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招募協議書”。
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人員,應出具由浙江省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頒發的《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志愿服務證》。
報考鄉鎮(街道)專職人民武裝干部職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應出具《退役士兵證》。
報考各級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職位的,須提供A類或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參加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人員,須提供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2012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
證件(證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證件(證明)與報考資格條件不相符的,不得參加面試。體(技)能測評和面試對象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體(技)能測評和資格復審的,視作放棄面試。
八、面試
面試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面試辦法另行公布。面試成績滿分為100分,合格分為60分。面試不合格者淘汰。面試對象不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面試的,視作放棄面試。
面試結束后,將筆試總成績、面試成績合成計算總成績。總成績=筆試總成績÷4+面試成績÷2。若總成績相等,以筆試總成績高的排位在前。參加面試人員總成績分別由市和縣(市)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在各自指定網站上公布。
九、確定體檢、考察對象
全市各招考職位,均在面試合格人員中根據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計劃1:1的比例確定體檢、考察對象。不足規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
十、體檢
市級招錄機關的體檢工作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實施;縣(市)區和鄉鎮招錄機關的體檢工作由縣(市)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實施。體檢辦法另行公布。體檢工作執行人力社保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
體檢按《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衛生廳轉發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號)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執行。
報考法院、檢察院、公安、林業、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職位的,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下發的《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人社部發〔2010〕82號)執行。
體檢不合格者淘汰。體檢對象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作放棄體檢。體檢結果分別由市和縣(市)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在各自指定網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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