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模擬練習題(19)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3-01-23
46. 「答案」B
「解析」參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六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
規定。
47. 「答案」A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
二條規定,期貨公司設立的取得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的分公司、營業部等分支
機構超出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所產生的民事責任,該分支機構不能承擔的,由
期貨公司承擔。客戶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8. 「答案」A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
十一條規定,客戶下達的交易指令數量和買賣方向明確,沒有有效期限的,應當
視為當日有效;沒有成交價格的,應當視為按市價交易;沒有開倉方向的,應當
視為開倉交易。
49. 「答案」B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
十五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未按交易規則規定的期限、方式,將交易或者持倉頭寸
的結算結果通知期貨公司,造成期貨公司損失的,由期貨交易所承擔賠償責任。
50. 「答案」A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
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審查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是否透支交易,應當以期貨交易所規
定的保證金比例為標準。
51. 「答案」D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
十五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允許期貨公司透支交易,并與其約定分享利益,共擔風
險的,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期貨交易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2. 「答案」D
「解析」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保障基金
的管理和運用遵循公開、合理、有效的原則。
53. 「答案」B
「解析」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保障基金
管理機構應當以保障基金名義設立資金專用賬戶,專戶存儲保障基金。
54. 「答案」B
「解析」參見《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
55. 「答案」C
「解析」參見《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56. 「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
57. 「答案」D
「解析」根據《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十八條規定,首
席風險官提出辭職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期貨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并報告公司住
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58. 「答案」C
「解析」根據《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三十三條規定,
首席風險官應當按時參加中國證監會組織或者認可的培訓。首席風險官連續兩次
不參加培訓,或者連續兩次培訓成績不合格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
取監管談話、出示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59. 「答案」B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二十八條規定。
60. 「答案」B
「解析」根據《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規定,自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兩年內,任何期貨公
司不得任用該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