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京公務員考試行測指導:常識判斷高頻考點2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3-01-29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十一、法的制定
根據我國現行憲法與有關組織法的規定,我國現行立法體制的權限劃分制度和結構具體表現如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改憲法,制定與修改刑法、民法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備案。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并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規章。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備案。
香港、澳門這兩個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在不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相抵觸的前提下,享有獨立的立法權。由于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根據憲法制定的,因此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應屬我國現行立法體制。
十二、基層民主制度
基層民主制度主要是指我國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實現的重要組織形式。《憲法》第111條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是我國城鄉居民自己組織起來,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們通過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以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目的。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與基層政權的關系是指導關系,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基層政權或其派出機構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十三、全國人大與人大常委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又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可以概括為以下六類:①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③最高國家機關領導人的任免權;④國家重大事項的決定權;⑤最高監督權;⑥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是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最高國家權力的機關,也是國家的立法機關。它在地位上從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是:①解釋憲法和法律、監督憲法的實施;②國家立法權;③國家重要事項決定權;④人事任免權;⑤監督權;⑥全國人大授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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