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務師國際商法輔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4-02-21 15: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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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
一、形式要件
二、實質要件
(一)發價希望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生效要件:①向特定的人發出②發價內容必須十分確定③發價人須有當其發價得到接受時而受其內容約束的意思2、發價與發價邀請的區別3、發價生效的時間4、發價的撤回與撤銷:①撤回:在發價發出后尚未到達受發價人之前,將該發價收回,使其不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A撤回發價的理由B撤回發價的時間C撤回發價的程序②撤銷:對已生效的發價,在受發價人作出接受之前,將該發價取消,從而使已生效的發價效力歸于消滅的法律行為。A合同成立前,發價得予撤銷,但撤銷通知須于受發價人作出接受前送達受發價人。B不得撤銷的發價5、發價的終止或失效
(二)接受1、含義:受發價人以作出聲明或以其行為對某一發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2、有效接受的條件:①由發價人作出②接受針對發價作出,與發價內容一致,遵循鏡像規則 A原則上,對發價內容作出變更構成反發價BCISG作出靈活規定:接受對發價內容作出的是非實質性的變更,且發價人未在不過分遲延的時間內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對變更提出異議,該接受有效,合同成立,且以附加變更后的條件為準。
③接受應在發價規定的有效期間內作出。 A原則上,逾期接受不是有效接受,而是新的發價B若發價人毫不遲延的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受發價人其逾期接受有效,則逾期接受具有承諾效力,合同成立C若有充分證據證明受發價人在發價存續期間作出承諾,依通常情形在規定時間內可送達發價人,造成逾期的事由是郵寄失誤,除非發價人毫不遲延的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受發價人該逾期無效,否則逾期接受有效,合同成立。
賣方義務和買方義務
一、賣方義務(一)交付貨物:1、交貨地點2、交貨時間(二)交付單據(三)品質擔保:賣方對其出售貨物的質量、用途、性能及特征等方面的擔保。1、具體內容2、責任期間3、對品質擔保的限制四)權利擔保:指賣方應保證對其所出售的貨物享有合法權利,沒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權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會就該項貨物向買方主張任何權利。權利擔保義務的內容包含:物權、債權擔保和知識產權擔保。
二、買方義務:(一)支付價款(二)受領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