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收匯核銷的定義
是指企業在貨物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內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證實該筆貨物出口價款已經收回或按規定使用的一項外匯業務。
我國外匯管理局在海關、銀行、出口單位等有關部門的配合、協助下進行管理。
二、出口收匯核銷的對象
1.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
2.外商投資企業。
三、出口收匯核銷的基本程序

1.企業向外匯管理局申領核銷單;
2.繕制核銷單;
3.出口報關時海關在核銷單上簽注;
4.企業將核銷單存根聯和其他規定文件交外匯管理局備案;
5.企業委托銀行收匯,收匯后銀行在核銷單正本聯上簽注;
6.企業向外匯管理局辦理核銷,外匯管理局在核銷單正本和出口退稅專用聯上蓋章確認,并將出口退稅專用聯退還給企業;
7.企業憑核銷單(經外匯管理局蓋章確認的出口退稅專用聯)、出口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增值稅發票、商業發票(現以輸入外管軟件的光盤代替)等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至此,該項出口交易才告結束。
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繕制
三聯:
1.存根
*“預計收款日期”的填制:
根據具體的收匯方式,將推算出的預計收款日期填入此欄。具體推算方法如下:
即期信用證或托收項下:對方屬近洋的,為寄單日后25天;屬遠洋的,為寄單日后35天;
遠期信用證或托收項下:對方屬近洋的,為匯票規定付款日后35天;屬遠洋的,為匯票規定付款日后45天;
自寄單據項下:自出口報關日起50天內結算;
分期付款的:注明每次收款的日期和金額;
寄售項下的:在出口報關日起360天內必須結匯。
2.正文
3.出口退稅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