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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權性 票據開立就是設定票據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要式性 票據是一種要式證券,即票據的制作必須具備法定的必要形式和內容,才可以產生票據的效力。各國的票據法對這些必要項目都已作了詳細規定。 文義性 票據權利依據票據上文字的含義解釋。 無因性 票據是一種無因的證券,即票據是否成立完全不受票據原因的制約。這一特點有利于票據的流通轉讓。 流通轉讓性 根據《英國票據法》規定:除非票據上寫出“禁止轉讓”字樣,或有不可轉讓的意旨以外,持票人以正當手段取得票據后,都有權將其轉讓他人,且不必通知原債務人,對受讓人而言接受票據即獲得票據上全部權利。 有價性 票據是以貨幣金額為付給標的物的有價證券。他必須以一定的貨幣金額表現并支付,而不能用實物或其他形式替代。 提示性 票據上的債權人(持票人)請求債務人(付款人)履行票據義務時,必須先向付款人提示票據。 返還性 持票人得到付款人支付的票款時,應將簽收的票據交還付款人。由于票據的返還性,所以它不能無限期的流通,而是在到期日被付款后結束其流通。 可追索性 正當持票人為維護其票據權利有權通過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據債務人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