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能否認真審核和處理信用證,直接影響到處理信用證項下單證的主動權,是出口合同能否順利履行和收" />
一、審證的意義 受益人能否認真審核和處理信用證,直接影響到處理信用證項下單證的主動權,是出口合同能否順利履行和收匯是否安全的重要保證。如果信用證條款與合同規(guī)定不一致,而受益人又沒有提出修改意見,就等于接受了信用證條款。因此只有認真審核信用證,才能及早發(fā)現信用證中存在的問題。 二、信用證審核的內容 通知行: 著重審核開證行的政治背景、資信能力、付款責任和索匯路線等方面的內容,它的審核與買賣合同無關; 受益人: 以貨物買賣合同為依據,將信用證條款與合同條款逐項逐句進行對照,審核信用證內容與買賣合同條款是否一致。 受益人審核的內容 信用證的種類 開證申請人及受益人的名稱、地址是否正確 信用證各相關日期是否合理 信用證對所裝運貨物及金額的描述是否正確 運輸條款 單據條款 銀行費用的支付責任 信用證空白、邊緣處的加 信用證軟條款 三、信用證的修改 凡屬不能接受、不能執(zhí)行或不能按期執(zhí)行的,應及時要求改證或延遲信用證。 修改只能向開證申請人提出,經同意后由開證人通知開證行修改。受益人只有在收到通知行發(fā)送的修改通知后,信用證的修改才有效。修改應盡量一次性提出,以節(jié)省時間和費用。 四、《CP500》對單據的一般規(guī)定 單據的文本 單據的份數 單據的出單日期 出單人的界定及對單據的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