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備貨
根據合同或信用證的要求,向指定工廠或儲運倉庫安排或催交、核實應交貨物的品名、品質、數量、規格、包裝及標記等情況,保證貨物質量合格、包裝完好、數量齊備、嘜頭清楚醒目。
二、催證、審證、與改證
1.如果進口商在規定期限內沒有開來信用證,應催促買方盡快辦理開證手續。
2.出口商收到信用證后,必須登記并審核信用證,發現問題應及時進行修改。
三、辦理出口托運手續
1.繕制商業發票、裝箱單
2.填制出口貨物托運單或出口貨物明細單
3.取得裝貨單
四、商檢報驗與投保
1.商檢報驗
凡屬法定檢驗的商品,以及合同或信用證規定須商檢出證的商品,必須經檢驗機構檢驗, 取得“出境貨物通關單”或商檢證書后方可出口。
2.保險投保
凡是以CIF條件達成的合同,出口商在貨物發運前,必須向保險公司投保貨物運輸險,取得保險單據。
五、出口報關
發貨人在辦理托運手續并取得裝貨單后,需按裝運期的要求,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報關單”,在裝貨的24小時之前向海關申報出口。
海關經過審核、查驗、并依法辦理了稅費手續后,即予以放行。
六、取得運輸單據并發送裝運通知
海關查驗放行后,即在“裝貨單”等有關單據上加蓋放行章,發貨人憑之請求承運人裝載貨物,取得運輸單據。
貨物裝運后,出口企業必須將裝運情況通知買方,以便買方辦理保險,并作好接貨準備。
七、使館認證
使館認證是指一國外交機構及其授權機構在涉外文書上確認所在國公證機關或某些特殊機關的印章或該機關主管人員的簽字屬實。
如果合同或信用證要求對出口單據進行認證,出口商還必須在各國使館規定的時間內,按其認證的要求,盡可能及早辦理認證手續。
八、綜合審單與交單
1.綜合審單貨物裝運的同時,出口商應根據要求繕制其他應提交的單據,并盡快將各種出口單證集中起來進行綜合審單。
2.審核單據以后,出口商應繕制匯票,及早送交銀行辦理結匯手續。
九、出口收匯核銷與退稅
出口地銀行收到貨款后,即出具結匯水單和收賬通知等,出口商憑此向國家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手續。
如出口商品能夠享受出口退稅,則辦理核銷后即可去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