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林芝公務員招警考試《行政許可法》考試復習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3-18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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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曩

1.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2.設定和實施

    3.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

    4.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5.公布  公布

    6.歧視

    7.便民  辦事效率  優質服務

    8.陳述權、申辯權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依法要求賠償

    9.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10.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給予補償

    11.申請、受理、審查和決定

    12.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13.行政機關

    14.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    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  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15.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

    16.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

    17.二十    二十    十

    18.四十五    四十五    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    十五

    19.二十

    20.十

    21.五  二十

    22.七

    25.三十

    24.五

    25.一年

    26.三年

    27.五

    28.增設行政許可  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29.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

    30.聽證會、論證會  

二、單項選擇題

1.B  2.C  3.D  4.A  5.B  6.D  7.D  8.C 9.D  10.A。11.C  12.A  13.A  14.A  15.D 16.B  17.D  18.B  19.A  20.D 三、多項選擇題

 1.ABCD    2.ABCD    3.ABC    4.ABCDE    5.ABC    6.ABCD    7.ABCDE    8.ABCD   9.ABCD    10.ABCD    11.ABCD    12.ABCD    13.ABC    14.ABCD    15.ABC    16.ABC    17.ABCD    18.ABCD    19.ABC    20.ABC    21.ABCD    22.ACD    23.ABCDE    24.ABCD    25.ABC    26.ABCDE    27.ABCDE    28.ABCDEF    29.ABC    30.ABCD    31.ABCDE    32.ABCDE    33.AD    34.ABCD    35.ABCD  四.判斷題

    1.錯誤,按照許可的范圍,可將行政許可分為一般許可和特殊許可。

    2.錯誤,按照許可的享有程度,可將行政許可分為排他性許可與非排他性許可。

    3.錯誤,體現效率原則的具體制度有時效制度、緊急程序和簡易程序等。

    4.錯誤,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5.錯誤,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6.錯誤,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其適用范圍沒有地域限制的,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7.錯誤,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

    8.正確。

    9.錯誤,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

    1O.錯誤,行政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11.正確。

    12.正確。

    13.正確。

    14.正確。

    15.正確。

    16.正確。

    17.錯誤,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各類事項的許可。

    18.錯誤,行政法主體與行政主體不是同一概念。

    19.錯誤,行政主體存在于各種行政法律關系中,與另一方當事人共同構成相對應的法律關系主體雙方。

    20.錯誤,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

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21.正確。

    22.錯誤:受委托組織不是行政主體,其行使一定的  行政職權必須以委托機關的名義進行,且由委托機關對外  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5.錯誤: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24.錯誤: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  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事項,應當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作出行政許可,不適用申請在先原則。

    25.錯誤:行政許可監督檢查主體也就是行使監督檢  查權的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組織。

    26.錯誤: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27.錯誤: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

    28.正確。

    29.正確。

    50.正確。

    51.正確。

    52.正確。

    35.錯誤:被許可人不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行政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

    54.正確。

    35.正確。

    56.錯誤,在行政許可程序中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和行政機關都可以啟動聽證程序。

    57.錯誤,行政許可通常是行政管理中的一種事前控制手段。

    58.正確。

    59.正確。

    40.正確。

五.問答題

   1.答:第一,行政許可的主體為特定主體。第二,行政許可是一種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第三,行政許可原則上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第四,行政許可一般為要式 行政行為。

   2.答:行政許可作為一種事前控制的手段,其本質主要表現為對相對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資格和行使權利的條件進行審查核實,不是對相對人的授權行政機關對于相對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必須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這表明行政許可對于行政機關來說不是一種可以隨意處置的權利,而是一種職責,行政機關有責任為許可申請人實現其權利提供相關的服務。

   3.答:其作用表現在:行政許可有利于加強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宏觀調控,實現從直接控制到間接控制的過渡;有利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治安,限制某種特殊行業的人數,保證促進公益和公眾健康安全,向社會提供符合質量的產品和服務等。

    行政許可制度的弊端:首先,許可權對正常的市場競爭行為進行限制,對投資和經營設置種種障礙,會妨礙競爭秩序的形成。其次,許可權力過大且缺少監督,必然遣成權力的“尋租”現象,滋生腐敗和各種不正之風。另外,許可過多必然導致行政機關以審批代替管理,降低行政管理效率和政府責任心;導致市場經營主體交易成本增加,競爭力減弱;導致市場經營行為扭曲,破壞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商業環境;導致社會中介組織發育遲緩,增加行政管理機關的負擔,等等。

   4.答:第一,由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政府。第二,由神秘政府走向透明政府。第三,由任性政府走向守信政府。第四,由權力政府走向責任政府。第五,由利益政府走向中立政府。

   5.答:第一,要調整行政許可的范圍。第二,要改進行政許可的方式。第三,要完善行政許可的程序。第四,要嚴格具體許可項目的設立。第五,要強化行政許可的監督機制。

   6.答:第一,有利于促進社會民主進程。第二,公開原則是政府接受群眾監督的必要條件和形式。第三,有利于推進依法行政的進程。

   7.答:(1)嚴格遵守法定的受理權限和許可的條件與標準,及時受理許可申請,不得無故或,了立名目拖延受理,受理與否都應及時通知申請人,拒絕受理的必須說明理由;(2)及時審查并作出決定;(5)及時頒發許可證或執照,并通知拒絕其中請的事宜及理由;(4)及時對有關  行政許可的糾紛作出處理決定等。

   8.答: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  行政許可,應當做到:(1)在實施行政許可的各個環節,  都應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陳述權、申辯權。(2)對依法需要聽證的事項,必須依法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聽證的權利并依法舉行聽證。聽證必須允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辯和質證。(5)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許可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應當積極參加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因違法實施行政許可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9.答:在理解省級人民政府規章的行政許可設定權時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只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其他地方人民政府規章無權設定,包括副省級計劃單列市規章,如深圳市也無權設定行政許可。部門規章也無權設定行政許可。第二,只有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時,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第三,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只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第四,雖然可以設定臨時的行政許可事項,但是省級人民政府規章主要任務,是就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已經對有關事項的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第五,省級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1O.答:在理解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時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法律、行政法規已經對有關事項設定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只能作出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第二,地方性法規設定許可的事項必須在《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范圍內。第三,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11.答:《行政許可法》之所以要明確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范圍,其原因在于行政許可設定事項過寬、過多、過濫。

   12.答:一是在經濟生活領域,行政許可應僅限于市場無法解決的非私益物品的管理。二是只有在與公益物品問題有關而通過公眾采取自治管理方式無法解決或難以解決的情況下,才能設定行政許可。三是嚴重影響公眾基本權利和自由實現的領域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3.答:《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規定,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后,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第十五條規定,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第十七條規定,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14.答:(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二)有限自然 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三)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15.答: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其他規范性文件”目前主要指三類規范性文件:一類是國務院部門規章,另一類是省級人民政府規章以外的其他地方政府規章,第三類是除了行政法規和規章之外的“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

   16.答:不是。在外部行政管理的法律關系中,國家公務員代表國家行政機關,以國家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這時,與相對人發生法律關系的是國家行政機關,而不是具體執行職權的公務員本身。因此,所有行使行政職權的后果都由國家行政機關來承擔,而不是公務員。公務員在對外執行公務時,如果因為故意或者重大的過失,導致其所在的行政機關對外承擔了法律責任,其自身則要對行政機關承擔相應的內部責任,如接受行政處分等。在內部行政法律關系中,公務員則以自己的名義與行政機關發生各種權利義務關系,如工資福利、獎懲任免等。

   17.答:(1)必須是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2)必須有法律明確授予其一定的行政許可權。(3)法律授予的行政許可職權應當小于或者等于其外部行政管理職權及范圍。

   18.答:體現“效能與便民”的原則。按照w丁O有關協定的要求,行政許可程序應當公開、透明和簡化,行政許可的實施也應當以公平、公正、透明和可預測的方式實施,因此“一個機構(部門)對外”方式,提高了行政許可效率,成為我國改革政府職能的重點。

   19.答:行政許可程序一般規定和特別規定之間的關系是:特別規定程序是一般規定程序的例外,而一般規定  程序是特別規定程序適用的補充。

   20.答:(1)行政許可程序不夠公開透明。(2)行政許可程序缺乏有效的公開機制。(3)對行政機關審查行政許可的期限規定得較少,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的時間過長,行政機關拖延處理行政許可申請的現象比較嚴重。(4)行政機關與申請人在程序中的權利義務不對等。

   21.答:主要有:(1)信息公開制度;(2)聽證制度;(3)說明理由制度;(4)回避制度;(5)調查制度;(6)證據制度;(7)教示制度;(8)禁止不當接觸制度;(9)時效制度等。

   22.答:一是我國關于行政許可方面的法制建設比較落后,缺乏有效的法律對許可收費進行制約。二是機構設置臃腫。三是有些地區和部門的領導,對加快經濟建設不是實事求是、量力而行,而是濫用行政手段通過亂收費籌集資金。    23.答:從我國現行行政許可的實踐及其法律規定來看,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既有行政主體,包括行政許可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也有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特定的情況下,國家也有可能成為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24.答:行政許可監督檢查主體也就是行使監督檢查權的機關,既可以是頒發許可證的行政主體,也可以是其他非頒發許可證但也依法享有監督權的行政主體,比如頒發許可證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

   25.答:(1)依法通告。行政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2)聽證公開原則。(5)職能分離制度。(4)回避制度。(5)申辯和質證制度。(6)行政案卷排他性的原則。(7)聽證筆錄簽字。

   26.答:(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行政機關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法合理進行,不能因為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而妨礙被許可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從而給被許可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失。(2)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接受被許可人的宴請、饋贈或者其他利益。(5)違反本條規定者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缎姓S可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  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7.答:一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二是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格式文本,不得收費。三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28.答:第一種情況,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第二種情況,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第三種情況,被許可人依法獲得許可后,違反法律規定從事許可事項的活動或者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第四種情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

   29.答:(1.)授權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依據。(2)行政許可只授權給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社會組織行使。(5)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授權的組織只能在授權的范圍之內實施行政許可。(4)法律、法規授權的組 織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30.答:(1)只有行政機關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行政許可,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授權組織無權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實施行政許可。(2)行政機關委托行政許可權的對象只能是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不能將行政許可權委托給其他社會組織或公民個人。(3)行政機關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必須在其法定職權范圍之內,同時還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4)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5)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6)受委托行政機關以委托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且不得轉委托。

六.案例分析題

答:本案中涉及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有:稅務登記行為、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準予領購發票行為、批準納稅人外出經營的行為、準予納稅人出口退稅的行為、納稅等級評定的行為、準予延期申報的行為、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行為和不予批準減稅的行為,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這些稅務行政行為都不屬于《行政許可法》調整的范圍,嚴格來說,這些行為本質上屬于行政確認,而非行政許可,應受稅法和其他行政法律規范的調整。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進行確定、證明。從法律效果上講,行政許可是允許相對人今后可以從事特定的活動的行為,其法律效果具有向后性,被許可的權利在許可之前是不能行使,一旦相對人取得許可就可以行使。行政確認是對既有的法律事實、條件的確定和證明,其效果具有前溯性,相對人被確認的權利在確認之前就直接依賴于法律而存續,一旦行政機關予以確認,就立即得以實現;如果行政確認所確認的是義務不管在確認前還是在確認后都直接依賴于法律而存續,不發生變化,如稅務登記。行政確認行為的內容并不直接為相對人設定權利義務,對當事人是有利還是不利,取決于確認時已存在的法律狀態或者事實狀態,行政機關裁量的余地幾乎沒有;而行政許可行為一般直接為申請人授益、行政機關裁量的余地很大。

    以稅務登記為例:最類似于行政許可的稅務登記就不是行政許可,而是行政確認。稅務登記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種稅收管理秩序,是國家進行法律控制的輔助手段。行政許可的結果是被許可人獲得從事某種行為的資格或權利,而稅務登記等行為不產生這種后果。與行政許可的目的在于取得某種權利或資格相反,稅務登記屬于履行義務。從理論上來說,納稅人申請稅務登記也要依法納稅,不申請稅務登記也要依法納稅。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在稅務登記前

    后沒有任何變化。而且申請人取得許可后,一般情況下是.可以放棄許可或者轉讓許可的,而稅務登記原則上是不能放棄,更不能轉讓。再者,對行政許可而言,行政機關一般可以許可也可以不許可,而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就不能可以登記也可以不登記,原則上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申請稅務登記的行為,只要符合條件都應當予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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