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試公安業務第七章總結:人民警察法
來源:網絡 發布時間:2010-05-0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第七章 人民警察法
本章重點提示:非常重要,尤其是義務、紀律和執法監督,總體在6分左右。
第一節 人民警察法概述
《人民警察法》于1995年2月28日公布并實施。
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務:1、維護國家安全2、維護社會治安秩序3、保護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4、保護公共財產5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人民警察法確定的原則:警務活動原則、行為規范原則、法律保障原則。
第二節 人民警察的職權
人民警察的職責和權限合稱為人民警察的權限。
人民警察職權的特征:警察權是一種國家權力、警察權主體是人民警察、警察權的內容由法律確定、警察權是權力與職責統一。
警察權力的主體是人民警察機關和人民警察人員。人民警察共十四項職責。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需要,經出示相應的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有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筑物。
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場所監護的,要經縣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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