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試公安業務第六章總結:公安行政賠償和公安刑事賠償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5-0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第六章 公安行政賠償和公安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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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國家賠償概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現行《國家賠償法》是1994年5月12通過,95年1月1日實施。
國家賠償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又都包括了對侵犯人身權的賠償和對侵犯財產權的賠償。
公安機關具有雙重權力,行政、刑事賠償都有可能產生。
第二節 公安行政賠償
公安機關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勞動教養、強制遣送、留置審查、強制傳喚、強制戒毒、強制治療、強制約束、強制隔離。
非法拘禁包括濫用權力的非法拘禁和無權的非法拘禁。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后果,公安機關是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提出包括:單獨提出、一并提出。公安機關要在2個月賠償完畢。否則3個月內受害人向法院訴訟。
請求國家賠償的時限為兩年。最后六個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從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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