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通過,并決定自08年4月1日起施行。這是《民事訴訟法》自1991年出臺以來的首次修改,其主要修改內容直擊“申訴難”、“執行難”兩大問題。 司法考試的命題者向來非常青睞新修正或者出臺的法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將無疑成為2008年司法考試中民事訴訟法部分的新亮點。在本文中,筆者選取修正案中涉及審判監督程序的幾項條文,為大家簡單梳理一下2008年司法考試中審判監督程序最有可能涉及到的幾個考點。 審判監督程序在司法考試中的地位比較重要,基本上每年的試題都會涉及到,但是其分值變化也比較大,少的時候1、2分,多的時候10來分。從實行統一司法考試以來,2005年考察審判監督程序的分值最大,由于題目是在卷四分析題中出現的,其分值達到了10分。預計明年的司法考試,修正案中涉及到的審判監督程序的考點是必考的內容。以下分述之: 一、當事人申請再審,在這一部分主要涉及以下的內容: (一)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事由:原民事訴訟法179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予以駁回。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細化了原來的規定并增加了一些新的內容,共13項事由。對于此,考生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和掌握。 1、證據方面。(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2、法律適用方面: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3、當事人權利保護:(1)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2)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3)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4、其他情形:(1)管轄錯誤: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2)審判主體: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3)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4)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5、概括性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法院:原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向原審或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而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178條規定:當事人僅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三)申請再審的時間:修正后的民事訴訟法184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二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四)限制了人民法院審查再審申請的時間: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181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五)審理法院: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二、人民檢察院的抗訴: (一)統一當事人申請再審與人民檢察院抗訴事由。 (二)規定了人民法院對抗訴書進行處理的時間: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 (三)規定了對抗訴案件的審理法院:原則上由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審理,但是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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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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