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關系是平等的商事主體基于持續的營業活動建立起來的社會經濟關系。這種特殊的社會經濟關系需要用一些特殊的規則加以調整。而這些特殊的規則,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從實質上講,都不可能完全規定在作為一般法的民法的框架內,它們需要以特別法的形式來實現。隨著國際經濟貿易交往日益頻繁,國際商事法律問題日益增多,由于不同種類的國際商事關系有不同的特點,其法律適用規則也各不相同,研究和把握這些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是現代國際私法面臨的新課題。這里根據我國現有法律的規定,僅討論票據,海事和國際民用航空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 一、票據關系的法律適用 票據是出票人依票據法發行的、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或委托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種有價證券。由于各國票據法對同一問題的規定不同,人們在不同國家之間運用票據進行交往就會發生法律沖突,國際社會早在20世紀3(1年代就注意到票據法的統一和法律適用問題,許多國家的立法對票據的法律適用也作了規定。 (一)票據當事人能力的法律適用 對于票據當事人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國際上一般適用當事人的屬人法。大陸法系國家以當事人本國法為標準,英美法系國家主張適用當事人住所地法或行為地法;1930年《解決匯票及本票若干法律沖突公約》和1931年《解決支票若干法律沖突公約》均規定在適用當事人本國法的同時,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適用行為地法。我國票據法第96條規定:“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其本國法律。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照其本國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而依照行為地法律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適用行為地法律。”這顯然也是主張在票據當事人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問題上以當事人的本國法為主,兼采行為地法。 (二)票據行為方式的法律適用 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付款及保證等,這些票據行為的有效性一般取決于行為地法。我國票據法第97條規定:“匯票、本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經當事人協議,也可以適用付款地法律。”第98條規定:“票據的背書、承兌、付款和保證行為,適用行為地法律。” (三)票據追索權行使期限的法律適用 追索權是指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持票人對其前手請求償還的權利。由于各國對行使追索權的期限規定不同,日內瓦公約規定適用出票地法。我國票據法第99條規定:“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適用出票地法。” (四)持票人責任的法律適用 為了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間內提示票據,井在規定的期間內按規定的方式將拒付情形通知出票人和背書人,在規定的期間內并按規定的方式取得拒絕證明。否則,持票人不能行使追索權。我國票據法第100條規定:”票據的提示期限、有關拒絕證明的方式、出具拒絕證明的期限,適用付款地法律。” (五)票據喪失時權利保全程序的法律適用 關于這個問題,上述有關票據法律沖突的日內瓦公約主張適用付款地法律。我國票據法第101條也規定:“票據喪失時,失票人請求保全票據權利的程序,適用付款地法律。” 二、海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一)海事關系的法律沖突 由于各國海商法在下列方面均存在差異,海事關系的法律沖突也很普遍: (1)在船舶物權方面,各國關于船舶所有權,抵押權和優先權的規定不同; (2)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方面,各國關于承運人和托運人的責任的規定不同; (3)對船舶碰撞的規定,有關國際條約和各國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 (4)有關國際條約和各國的法律對海難教助的規定不同; (5)有關國際條約和各國法律對確定共同海損分攤價值時采取的方法和考慮的因素不同; (6)有關國際條約和各國法律對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數顫的規定不同。 (二)海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我國海商法確定的法律適用規則可概括為: 1、國際條約優先原則。大量的海事國際條約表明了各國對減少海事法律沖突的愿望和要求,一些國家確立了國際條約優先的原則。我國海商法第268條第L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2、國際慣例補缺原則。國際上存在著一些國際航運慣例,如《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租船和航運用語》等,它們是國際公約的補充。我國海商法第26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3、意思自治與最密切聯系原則。涉外海事關系中存在著大量的合同關系,意思自治與最密切聯系原則因而得到了適用。我國海商法第269條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4、船旗國法原則。船旗國法常用來解決船舶物權和同一國籍的船舶之間的碰撞問題。我國海商法第270條規定:”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適用船旗國法律。”第271條規定:“船舶抵押權適用船旗國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賃以前或者光船租賃期間,設立船舶抵押權的,適用原船舶登記國的法律。”第273條第3款規定:“同一國籍的船舶,不論碰撞發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賠償適用船旗國法律。” 5、侵權行為地法原則。侵權行為地法也是海事國際私法中的法律適用規則。我國海商法第273條第1款規定:“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 6、法院地法原則。法院地法原則在海事國際私法中廣為適用。我國海商法第272條規定:“船舶優先權,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273條第2款規定: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275條規定:“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7、理算地法原則。對于共同海損理算,有的國家規定適用法院地法,多數國家規定適用共同海損理算地法。我國海商法第274條規定:“共同海損理算.適用理算地法律。” 三、民用航空關系的法律適用 由于各國關于民用航空關系的法律規定不同,民用航空關系的法律沖突也在所難免。我國民用航空法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主要有: 1、國際條約優先原則。該法第184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2、國際慣例補缺原則。該法第184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3、航空器國籍國法原則。該法第185條規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適用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國法律。”第186條規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權適用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國法律。” 4、法院地法原則。該法第187條規定:“民用航空器優先權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189條第2款規定:“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對水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聯系原則。該法第188條規定:“民用航空運輸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定的除外;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國家的法律。” 6、侵權行為地法原則。該法第189條第1款規定:“民用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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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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